律师对扫黑除恶 律师对扫黑除恶的态度

青岛债权债务律师2023-06-10 19:57:45

导读:扫黑除恶的案子对律师有特别要求吗法律分析:扫黑除恶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悔。下面由青岛债权债务律师为您介绍律师对扫黑除恶 律师对扫黑除恶的态度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扫黑除恶的案子对律师有特别要求吗

青岛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扫黑除恶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悔丛,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青岛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辩前宏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携册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不准律师会见的情形

会见权对律师而言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权利,律师通过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能够更好地进行辩护,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看,任何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法律均未禁止律师会见,办案机关也不应禁止律师会见。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持有合法会见手续的律师,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注意,这里是“安排”而不是许可或者允许,可见,安排持有合法会见手续的律师进行会见是看守所的一种法律义务。

当然了,刑事诉讼法同时还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从该规定看,需要经过许可的案件有三类,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另一方面,只有在侦查期间的会见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也就是说,即使是上述三类案件,只要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律师的会见就无需再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

哪几种犯罪分子不准律师会见?

先看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三十七条:

解读一下:

1、一般情况下,律师持律师证和委托手续,可以会见嫌疑人。

2、对一些特殊案子,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如果律师要会见嫌疑人,需要侦查机关同意。实际上就是说,如果案情需要,不允许律师会见嫌疑人。

3、司法实践中,有些重大案件,侦查期间是不允许律师会见的。

当然了,虽然法律不禁止律师会见,有少数律师认为相关部门必须无条件满足其会见要求,这种看法是有问题的。遇到这种事情,建议还是好好沟通,不要动粗。如果律师在看守所吵起来,最后还是律师吃亏。

律师的权利只是相对的,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具体怎么落实的,笔者应该知道吧!现在扫黑除恶案件,全国有好多地方是侦查期间不让会见,有少部分地方是有条件的让你会见,你来说说!

普通的刑事案件,保障律师会见的权利,才能从根本上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如果刑事案件都不让律师会见,那犯罪嫌疑人的公平正义如何体现,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刑事案件,在立案侦查的时候是不让律师会见的。


对于一些职务犯罪的案件,例如:贪污罪、受贿罪等案件,是监察委员会的人来负责,在这期间是不让律师会见的。


刑事诉讼法同时还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芦隐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从该规定看,需要经过许可的案件有三类,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


另一方面,只有在侦查期间的会见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也就是说,即使是上述三类案件,只要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律师的会见就无需再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

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行的犯罪分子是不准律师会见的。最近涉嫌黑 社会 组织罪和恶势力团伙犯罪,前期均不准律师会见。

团伙犯罪,重大行贿受贿,危害国家安全等重大案件,受侦察阶段念槐的限制。

严格从法律上来说,所有的案件,只要律师手续齐全,都允许律师会见,并且最迟不超过48小时安排律师见到人。

只是一些特殊的案件,对于会见的阶段和限制条件有所要求。其中包括监委调查的案件,调查期间不允许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侦查期间会见,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其他阶段不需要审批许可,律师持律师证,律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即可见到当事人。

这个题目是外行人提出来的吧?“犯罪分子”是可以会见律师的,因为只有法院判决有罪才能称其为“犯罪分子”。否则叫“犯罪犯罪嫌疑人”。

答: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及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这几种刑事案件是不允许犯罪嫌疑人会见律师的想要见的话,需要先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国家刑事诉讼法第39条相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与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先经侦查机关批准许可后。根据我们国家人刑事诉陪高厅讼规则法律第45条规定是指具有;涉嫌贿赂犯罪金钱数额太大超过规定的,犯罪情节恶劣的;有重大 社会 影响的;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提出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在三日以内报检察长决定并答复辩护律师,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其实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允许律师会见的,只是危害国家安全案件,重大贪贿案件、恐怖活动案件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要经过侦查机关的同意。但是法律虽然这样规定,现实中涉黑案件也不允许律师会见的,很无语很不解。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这个问题其实是几年前的了,不过202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对刑诉法第三十九条中删去了重大贿赂罪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需侦查机关许可的规定,现行法律就只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提问中,使用了犯罪份子的提法其实是不适宜的。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适用犯罪嫌疑人的通称。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是两大类概括性罪名,包含多个罪名。

根据宪法精神和刑法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刑法的主要任务就是 “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 社会 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都是危害极大的犯罪,对这类犯罪应该严厉打击,周密保卫国家安全、保卫国家政权,保护人民和国家的各个权利,因此对这2类犯罪刑事诉讼法上规定了严格的程序性措施,确保严厉打击犯罪和正确适用法律,全力维护 社会 秩序、经济秩序,保障 社会 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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