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镇江拆迁律师2022-09-30 10:23:55

导读:律师说法: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开始实施,其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有批准权的部门,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看哪一项才符合这个规定,土地收储在法律上规定的部门一般,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下面由镇江拆迁律师为您介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的;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停止使用土地的;地核准报废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批准的;因司法部门没收所有财产收回土地的。
【镇江拆迁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此外,依照前款第1项、第2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土地使用权是什么行政行为
“收回土地使用权是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分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主要采取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两种方式进行,收回土地使用权要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总结:以上就是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一般是需要由政府部门发出公告,并通过居民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并对有关赔偿的标准进行公示,避免因发生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导致矛盾和纠纷,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镇江拆迁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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