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最新版本全文解读

北京拆迁律师2022-10-13 15:53:52

导读: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本课件由红船视觉原创设计制作进行过时间戳认证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侵犯知识产权否则将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被要求承担最高达50万元人,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最严格的。下面由北京拆迁律师为您介绍土地管理法最新版本全文解读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2022最新版本)

北京拆迁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解读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2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北京拆迁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2全文解读

一、国家土地法最新规定的 土地使用权 的内容是什么? 国家土地法最新规定的土地使用权的内容是: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相关北京拆迁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1、农用地只能用于农业发展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 管制 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2、关于土地使用的常用法律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4)《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5)《 农村宅基地 管理办法》 三、相关内容拓展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土地法最新规定的土地使用权的政策做了最新的修订,各种类型的土地由哪个部门进行审批也作了详细的规定,比之前的内容更加详细更加具体。各省市对于该政策也各自出台了最新的解读,帮助公民更好的了解。如果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到当地土地局进行详细咨询。

土地管理法最新版本全文解读下载

农村宅基地面积超标准的处理方法: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设住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种。

土地管理法最新版本全文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根据以上规定,村民建房必须要符合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建的房屋必须要经有权部门依法批准,面积不能超过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为: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

2008年7月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第三条(三)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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