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闲置收回规定中有批准权司法解释

嘉兴拆迁律师2022-10-21 06:53:51

导读: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手续而不能交付土地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第五条受让方经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的强制性规定故未经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原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下面由嘉兴拆迁律师为您介绍国有土地闲置收回规定中有批准权司法解释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的法律规定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嘉兴拆迁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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