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常见问题解答

泰州拆迁律师2022-10-29 08:53:54

导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属于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为,原审法院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下面由泰州拆迁律师为您介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常见问题解答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常见问题解答的规定

泰州拆迁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征地补偿纠纷案件的解决办法有协商、调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泰州拆迁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征收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或者实施中问题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

泰州拆迁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22〕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2年5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5日起施行。

二零一一年八月七日

为正确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泰州拆迁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土地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二条 土地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办理的土地权属登记行为,土地权利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土地权利人认为登记内容与有关文书内容不一致的除外。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提起诉讼。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五条 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储备机构作出的行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土地储备机构所隶属的土地管理部门为被告。

第六条 土地权利人认为乡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经复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土地行政案件,复议机关作出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或者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人不服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土地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八条 土地权属登记(包括土地权属证书)在生效裁判和仲裁裁决中作为定案证据,利害关系人对该登记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九条 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决定以公告方式送达的,起诉期限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

第十一条 土地权利人以土地管理部门超过两年对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罚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常见问题的解释

一、当前我国征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相关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确的土地征收范围。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些规定都强调了征用的前提必须是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说,只为某个或某些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利益需要,是不能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的。然而,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不是为了 “公共利益需要”。如何界定并未做出明确解释和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征地审批程序的规定,可以间接推断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城市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占用土地,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应当属于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而事实上,为实施城市规划分批次征用土地后,由哪些具体的建设项目来使用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往往是谁申请使用,就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出让或划拨给谁使用,这里面的“公共利益需要”尺度很难把握。同时,《宪法》与《土地管理法》在赋予政府征地权的同时,并未对这种权力设置范围及其行使程序。公共利益界定不明,导致征地行为缺乏规范,最终可能导致农民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
  第二,现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忽略了农民的土地发展权。在对农村土地进行征用后,政府通常给予四种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前两种费用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后两种费用则是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人的。虽然国家在对农地征收补偿的标准上兼顾了权益性和保障性补偿,但是从发展的角度看,这种补偿是静态的,没有体现出土地随着社会发展其自身价值的变化过程,也没有考虑到农业生产的波动性和不确定性等因素。同时,《土地管理法》仅就补偿的上限和补偿的范围作了大致规定,并不精准,现实操作中存在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导致农民的切身利益受到影响。
  第三,农地征收程序不规范,农民参与程度较低。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有关征收程序的规定仅仅是针对耕地保护,而没有充分体现出对农民的权利保护。在征地过程中村民的参与十分有限,有关征地的解释工作过于粗糙,流于形式,造成农户对村委会的不信任,即使是足额补偿仍然心存疑虑。
  第四、农村土地征用权的滥用。农村土地的征用主要针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其中也涵盖了一部分农民个人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对农村土地的征用也主要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和农民个人的利益。有的地方政府打着“公共利益”幌子,以较低的补偿强行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甚至要求村集体单方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强行征用农民承包的土地。当农民土地被肆意征用,社会上便出现了一种新的群体-“失地农民”,他们丧失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又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寻求不到新的生存出口,于是,他们不断地上访、告状,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第五,缺乏独立的征地补偿费评定机构及纠纷调解仲裁机构。我国现有的泰州拆迁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中尚未规定设立独立的征地补偿费评定机构,征地双方在确定补偿费意见不一致时,没有独立的权威机构做出裁定。同时,由于现行《土地管理法》没有将司法审查纳入到土地征收纠纷处理机制之内,法院往往不受理这类土地纠纷的诉讼。这样一来,政府既是土地征收者同时又是纠纷的调解者,从而使得纠纷的调解或仲裁缺乏公正性,常常导致民众在有异议时求告无门。
  以上有关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出现诸多的问题,并非是单一存在的,而是互相关联、交叉共生的。因此必须综合考虑解决的方案。
  二、我国征地过程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剖析
  (一)立法滞后于经济的发展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从建国后沿用至今,虽然《土地管理法》从发布实施到2004年以来进行了多次修改,但对土地征收的规定未做过多的修改。现行土地管理法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但具体什么事业符合“公共利益”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律上对公共利益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政府借“公共利益”之名滥用土地征收权的现象时有发生。法律限制集体土地直接进入土地市场,只有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后方可进入市场,集体土地的市场价值没有被充分认识。虽然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在试点当中,但尚未普遍推行。由于立法的滞后,加之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当中,因发展需要,对集体土地的需求十分旺盛,导致土地征收较多,征地过程中的问题比较突出。我国现行法律和政策规定,特别是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已经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进程已经很不适应。
  (二)对失地农民的权利保护意识缺失
  长期以来,我国将土地征收视为公共利益需要,一味地强调集体和个人为公共利益做出牺牲,导致对集体及个人的土地权利重视不够。土地作为具有使用效能的资源,从法律意义上说,是一种物权,应当受到物权法的保护。
  (三)土地征收程序缺乏具体规定
  土地征收属于一种行政行为,应该具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我国宪法中虽规定征收是依“法律规定”进行,但在《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土地征收程序的立法比较简单、粗糙;规定不够明确、清晰;土地征收程序在法律中与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建设用地审批程序等其他内容混杂在一块,缺乏条理性和清晰度。政府在决定土地规划和征收时,缺乏公开的听证程序;在确定征用补偿时,缺乏中立的评估机构,补偿价格都是政府单方面决定的,而且并未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土地价格的上升而增长;在纠纷发生时,缺乏相应的权利救济程序,失地农民的利益诉求缺乏有效渠道。

声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常见问题解答》一文由51律师(m.lvshiweituo.com)注册用户泰州拆迁律师自主发布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本人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有侵权、虚假信息、错误信息或任何问题,可发邮件到81156344@qq.com处理!

标签: 土地征收 泰州拆迁律师

相关推荐

最新推荐

最近更新

一周热门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