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

孝感拆迁律师2022-09-03 00:29:41

导读: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专家2022年2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农村。下面由孝感拆迁律师为您介绍广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广西农村宅基地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我们可以了解广西农村宅基地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22〕1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2年2月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本自治区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城市(含县城)规划区范围以外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户,是指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一本户口簿中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

  本办法所称村民,是指依法登记户籍地址为行政村或乡(镇)社区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管理。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申请的审核并报有权审批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批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严格实行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村民建新房入住后应当及时拆除废弃的旧房,并复垦、复绿。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住宅。严格控制占用非基本农田耕地建住宅。

  禁止村民在已查明的地质等自然灾害隐患点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禁止建设区建住宅。

  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宅基地建住宅。

  第五条 村民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鼓励村民结合旧村改造、土地整治,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地建住宅。村内尚有未利用地、空置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

  (一)村集体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分户后需要建住宅又无宅基地的;

  (二)村集体组织成员需建住宅,没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标准并承诺在宅基地标准面积内扩建住宅的;

  (三)因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原宅基地被征收等,需要搬迁另建新住宅的;

  (四)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五)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原有宅基地灭失的;

  (六)因人口增加,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的。

  第七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具体程序为:

  (一)村民向村(居)民小组提出申请,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表》;

  (二)村(居)民小组讨论同意后报村(居)民委员会,经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并在村(居)民小组内公示15日,无异议后报乡(镇)国土资源所、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农村宅基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由村(居)民小组或村(居)民委员会将审批结果在当地张榜公布。

  第八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的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表》;

  (三)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统筹考虑废弃旧宅基地的复垦与农民新居建设安排,组织引导农民集中居住,逐步提高农民居住集中度,集约安排农村宅基地。村民申请异地建新房的,必须与村集体组织签订拆除旧房保证书,承诺对原宅基地实施复垦、复绿。同时提交原宅基地的注销登记申请,原宅基地的注销登记与拆旧建新用地审批手续同时办理。

  第十条 对新农村建设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避险等整体搬迁后的.旧村庄,应由村集体组织统一复垦,复垦的耕地重新调整承包给村民耕种。

  村民申请异地兴建农村新房并入住后,应自行拆除废旧农村住房并复垦复绿,复垦后的土地原则上由村集体组织承包给原宅基地使用权人耕种。

  对本办法施行前已审批异地建新房的原宅基地,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新增农村宅基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自治区下达给各市、县(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安排,切实保障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

  第十二条 农村宅基地面积,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市、县(市)人民政府在上述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内,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本级政府审批农村宅基地的具体面积标准。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市辖区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本辖区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建设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一次性逐级向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提出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规模申请,获得审批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逐宗组织实施落实到户。落实情况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年度汇总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经审核认为符合申请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情况复杂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将该申请用地纳入年度农村宅基地报批计划,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要求。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的文书格式,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五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的;

  (二)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上限面积标准的;

  (三)申请的农村宅基地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

  (四)已有农村宅基地面积能够解决子女分居立户需要的;

  (五)原农村房屋(宅基地)出租、赠与、转让或已列入当地政府规划改造范围的;

  (六)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村民建住宅经批准占用的耕地,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垦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予以补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

  第十七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占用林地的,应当先申请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规范农村宅基地档案管理,及时将宅基地申请材料立卷归档。

  第十九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示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审批工作时限和农村宅基地年度用地计划等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应当坚持“三到场”,即接到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后,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或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人员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确定的地类等;农村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现场尽量采用解析法核准宅基地面积、位置;住宅建成后,要到现场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和竣工验收证明,符合规定的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第二十一条 在农村宅基地的审核、审批过程中,要强化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审核、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无权批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批准的;

  (三)超越批准权限批准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批准的。

  对违法违规的行为,应当依法问责。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属于非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除对当事人作出处理外,应该依法撤销批准文件,收回宅基地。对村民造成损失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农场、林场所属居民点宅基地的申请、审批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孝感拆迁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拓展阅读:2022广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基本完成。

  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获悉,通过近6年的努力,目前我区符合发证条件的宅基地发证率由2022年的58.6%提高到94.31%,全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基本完成。符合确权登记的宗地数共735.27万宗,已确权登记发证693.40万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发证总面积3005.87平方公里。

  2022年,按照《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广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继续推进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简称“二期工程”), 组织开展了二期工程的内业检查、外业核查和综合检查验收。基本查清了全区重点区域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位置、权属、界址、面积和利用状况,完成了全区重点区域范围内所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档案的扫描、录入、挂接任务,建立了重点区域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数据库,数据库基本满足了日常管理、更新和查询工作的需要,为农村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夯实了基础。

  2022年10月,广西容县全面完成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10月12日,广西玉林市容县自良镇古济村的都督组的秦汉强从村委会领回了一本红彤彤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他家92平方米宅基地终于有了“身份证”,心里异常高兴。容县国土资源局数据显示,至目前,全县农村宅基地已登记发证17.57万宗,面积达到1659.86万?,全面完成了此项工作。

  从2022年开始,容县在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一期工程基本完成的基础上,组织足够力量,保证经费需求,全面推进此项工作。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籍调查,深入细致地查清每一宗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界址、位置、面积、用途等情况,实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信息化管理,为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打下基础。

  该县在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时,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把登记发证关口。对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争议的,依法予以办理登记手续,颁发证书;对存在争议、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完毕以及不符合农村居民“一户一宅”规定(除继承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等不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发证。

  该县依据《地籍调查规程》和自治区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二期工程的技术规程规范,统一技术路线、方法、工作流程和成果汇交的标准。并委托广西第二测绘院承担容县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外业项目,利用计算机、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网络等技术,对经过各级检查后的调查成果进行无缝拼接,把所有的图形数据全部链接成一片存储,建立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调查数据库,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

广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完整版)

孝感拆迁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1、需要移民迁建的
在农村扶贫的这个工作当中,异地扶贫搬迁是改善居住条件极为恶劣地区的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将其迁移到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区进行生活,在移民搬迁或者拆迁过程中,农村居民如果不愿意集中安置,也可以申请宅基地另行建房实现自行安置。
2、住房受灾需重建
由于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许多农村居民的房屋都被破坏,农民朋友的基本生活受到一定的影响。国家对于这一类受灾的农村居民提供一定的保障措施,尤其是在住房方面,农村的受灾居民住房倒塌或严重破坏需要重建的,每户可以获得2万元的补贴,国家也批准这一类农村居民可以另行申请宅基地建房。
3、满足分户条件
分户在农村是极为常见的一个现象,尤其是拥有多个子女的家庭,在子女成年结婚之后,大多都会分户独立自主的生活,农民朋友在满足一户拥有两个以及两个子女以上的,且子女也都是能够经济独立、日常生活自理,就能够与父母分户,分户之后如果原有的宅基地和住房不能够满足其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则能够重新申请宅基地另行建住房。
4、满足危房改造条件
危房改造工作是保障农村贫困家庭的基本住房权益,能够有效带动农村扶贫工作以及城镇化发展,随着农村改革工作的开展,在2022年国家将会大力推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开展,确保攻坚脱贫工作中需要改造的135.2万户危房在2022年全部竣工完成,保障农村贫困居民的住房安全。凡是属于农村建档立卡范围居住在危房中的贫困户,都能够重新申请建房,同时还能够享受到国家予以的危房改造补贴。
孝感拆迁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
(一)村集体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分户后需要建住宅又无宅基地的(二)村集体组织成员需建住宅,没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标准并承诺在宅基地标准面积内扩建住宅的(三)因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原宅基地被征收等,需要搬迁另建新住宅的(四)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五)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原有宅基地灭失的(六)因人口增加,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的。

声明:《广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一文由51律师(m.lvshiweituo.com)注册用户孝感拆迁律师自主发布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本人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有侵权、虚假信息、错误信息或任何问题,可发邮件到81156344@qq.com处理!

标签: 孝感拆迁律师

相关推荐

最新推荐

最近更新

一周热门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