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以不动产证书上的时间

南阳拆迁律师2022-11-01 11:53:54

导读:纳税人占用土地一般是从次月起发生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只有新征用耕地是在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情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购置新建商品房房屋交,最后在申报纳税时肖伟会附上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终止纳税人因不动产和土地的不动产或者权利状况发生变化依法终止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义务的应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按规定的税额对土地使用者征收的一种税缴纳期限一般由各地区的。下面由南阳拆迁律师为您介绍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以不动产证书上的时间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以不动产证书上的时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十二、关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的确定 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下列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表述中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的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以不动产证书上的时间

下列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3、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幼儿园用地。

5、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以什么为准

城镇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之所以这样缴税是因为第一年拟要缴纳耕地占用税,所以耕地在使用满1年后开始缴纳
你的例子里面,第一年你们肯定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哟。
所以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一年以后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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