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律师和事务律师区别 香港大律师公会与香港律师会的区别

镇江拆迁律师2022-12-16 14:29:49

导读:律师事务所是合伙组织对外承,大律。和大律师必须个人开业不同事务律师(Solicitor)可以个人开业也可以与其它律师合伙组成律师事务所还可以受雇于私人律师事务所。。下面由镇江拆迁律师为您介绍香港大律师和事务律师区别 香港大律师公会与香港律师会的区别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香港大状和事务律师的区别

香港的律师分两种,一种是大律师,一种是事务律师。大律师和事务律师只是分工不同,地位上没有分别。

1、出庭权不同:大律师就是诉讼律师、出庭律师,专做诉讼业务。其出庭权不受限制,从裁判法院到终审法院大律师都享有出庭权。

2、业务不同:事务律师处理各类法律业务,负责范围较广泛,但其出庭权受到较大的限制。事务律师仅可以到裁判法院、区域法院及原讼庭的内庭(即非公开庭)出庭。当事务律师不能出庭时,需要委托大律师出庭,且香港大律师接受委托的过程必须要通过事务律师。

3、法律事务不同:事务律师主要处理日常的法律事务,如财产转让、遗嘱认证、婚姻纠纷、法律诉讼以及充当法律顾问。事务律师也可以在法庭上为当事人辩护,但不能在最高法院发言。

镇江拆迁律师温馨提醒

香港法官实行委任制度,九成以上的法官都是从大律师中委任。有执业大律师背景和相当经验的大律师可以写信给法院或进行申请,表示自己想当法官的意向,法院经综合考虑后决定是否委任。终审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如果看上某位大律师会邀请并推荐,经审委会审核通过即委任该大律师为法官。

从上诉庭到终审庭,法庭的等级越高,法官的水平、资历、威望就越高,反之法官的数量就越少(终审法院的常任法官是5个,非常任法官超过10个,但很多是海外高等法院的大法官),整体呈金字塔结构。

香港的律师制度基本上是沿用英国的律师制度,其执业的范围受到很多法律上的限制,如不能出庭辩护而只能开展一些事务性的律师业务工作。而出庭律师的执业范围则十分广泛,也特别受到社会各界的尊敬。
出庭律师也就是你所说的“大状”,又可说是“大律师”。香港的事务律师并不完全是不可以出庭,其只能在区域法院以下级别的专门法庭内出庭,区域法院、原讼法院、高级法院都不能出庭,所以他们的主要业务都是非诉讼类的事务性业务,所以叫做事务律师。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法院网-《香港法院和律师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香港律师制度

香港大状和事务律师的区别

香港的律师分两种,一种是大律师,一种是事务律师。大律师和事务律师只是分工不同,地位上没有分别。

1、出庭权不同:大律师就是诉讼律师、出庭律师,专做诉讼业务。其出庭权不受限制,从裁判法院到终审法院大律师都享有出庭权。

2、业务不同:事务律师处理各类法律业务,负责范围较广泛,但其出庭权受到较大的限制。事务律师仅可以到裁判法院、区域法院及原讼庭的内庭(即非公开庭)出庭。当事务律师不能出庭时,需要委托大律师出庭,且香港大律师接受委托的过程必须要通过事务律师。

3、法律事务不同:事务律师主要处理日常的法律事务,如财产转让、遗嘱认证、婚姻纠纷、法律诉讼以及充当法律顾问。事务律师也可以在法庭上为当事人辩护,但不能在最高法院发言。

香港大律师和事务律师区别

「大律师行为守则」中规定大律师必须以法律工作为主,他们必须专注钻研法律条文和法理,确保专业质素。

无可否认,讼辩技巧需不断磨练,唯有专注诉讼和不断出席聆讯,吸取实战经验方可胜任大律师工作。

大律师必须经律师转介聘用,除了一些专业人士或机构在法例上容许他们直接委聘大律师外,市民须透过律师转聘大律师。

市民不能与大律师有直接的合约或委聘关系。大律师须与当事人的关系保持距离,这转聘制度令大律师可专注钻研法律,一心一意地「打官司」, 而律师则担当中间人为大律师与当事人沟通。

大律师作为法律执业者,若跟当事人有太紧密的联系便有可能会产生偏颇,影响其对案件的客观性。

有时,有人会认为同时聘用律师和大律师,客人须缴付双重的费用,诉讼成本可能增加。但事实却不然,一宗诉讼的进行需要律师和大律师分工合作,两个法律分流的事务范围泾渭分明,各司其职,客人可享有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大律师是独资执业,这与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不同,大律师不能与其他大律师合伙经营,亦不可成立公司,这一切都是为了保持大律师专业的独立性。

假若大律师可以合伙,他可能会受其他合伙人的制肘,需要考虑合伙人的利益和意见。试想想,假如一名客户因某大银行职员疏忽而引致损失,决定向银行提出控诉。

该名当事人向合伙经营的律师事务所求助,其中一名律师认为银行需赔偿当事人的损失。

与此同时,有多个楼盘开售,其他合伙人计划扩展按揭业务,不欲开罪某大银行,以免影响日后的合作。

在这情况下,不单该名律师受到影响; 更重要的,限制了当事人诉诸法律、寻求公义的权利,亦剥夺了聘用该名律师的机会 - 他可能是处理这宗索偿的理想人选!

参考资料来源:香港大律师公会-香港的大律师

香港大状和事务律师的区别

香港的律师分两种:大律师(barrister)是出庭律师,师事务律师(solicitor)接近于非诉律师,出庭权不受限制,大律师则往往集中在某个专业领域,必须经律师转介聘用,独资经营。

事务律师的市场空间更宽广,负责范围更大,是大律师和客户的中介人仅可以到裁判法院、区域法院及原讼庭的内庭(即非公开庭)出庭。

大律师

1、讼辩专才,他们亦可透过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

2、大律师必须经律师转介聘用

3、大律师是独资经营,完全独立、客观、不受干预

4、 大律师坚守「不可拒聘原则」(Cab-Rank Rule)

5、其出庭权不受限制,从裁判法院到终审法院大律师都享有出庭权,需要戴假发

事务律师

1、事务律师是客户与大律师联系的中介人,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需要处理诉讼案件,客户与大律师谈话开会电话都必须有事务律师陪同。

2、事务律师处理各类法律业务,负责范围较广泛,但其出庭权受到较大的限制。事务律师仅可以到裁判法院、区域法院及原讼庭的内庭(即非公开庭)出庭。

当事务律师不能出庭时,需要委托大律师出庭,且香港大律师接受委托的过程必须要通过事务律师。

3、事务律师主要处理日常的法律事务,如财产转让、遗嘱认证、婚姻纠纷、法律诉讼以及充当法律顾问。事务律师也可以在法庭上为当事人辩护,但不能在最高法院发言。

香港大律师和事务律师区别

大律师专业源于英国,在十三世纪初,「大律师」最先冒起,然后,法律专业发展至「律师」和「大律师」两个分流。目前, 除了英格兰及威尔斯外,其他的司法管辖区如爱尔兰、北爱尔兰、苏格兰、澳大利亚、新西兰及南非仍然沿用「专业分流」。

香港过去是英国殖民地,法律专业承袭英国的传统司法制度。 1844年,香港制定首条《最高法院条例》,赋予当时的最高法院委任大律师及律师的权力。

自此香港的法律专业便朝着「大律师」和「律师」两个分流发展。自1997年7月1日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 《香港特区基本法》订明「一国、两制」,香港原有的法律制度得以延续。

现时香港约有1,500名执业大律师,其中约100名为资深大律师(即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前的「御用大律师」)。资深大律师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委任。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会考虑其业内的能力及成就,委任少数出类拔萃者为资深大律师。

香港亦有少数拥有大律师资格, 但以雇员身份受聘于工商机构的「法律顾问」(in-house counsel), 他们不能在港私人执业。与此同时, 不时有一些海外的御用大律师 (Queen Counsel) 会以「专案认许」(Ad-hoc Admission) 的方式, 接受委聘到港为个别案件出庭。

香港法官实行委任制度,九成以上的法官都是从大律师中委任。有执业大律师背景和相当经验的大律师可以写信给法院或进行申请,表示自己想当法官的意向,法院经综合考虑后决定是否委任。

终审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如果看上某位大律师会邀请并推荐,经审委会审核通过即委任该大律师为法官。

从上诉庭到终审庭,法庭的等级越高,法官的水平、资历、威望就越高,反之法官的数量就越少(终审法院的常任法官是5个,非常任法官超过10个,但很多是海外高等法院的大法官),整体呈金字塔结构。

香港的律师制度基本上是沿用英国的律师制度,其执业的范围受到很多法律上的限制,如不能出庭辩护而只能开展一些事务性的律师业务工作。而出庭律师的执业范围则十分广泛,也特别受到社会各界的尊敬。

出庭律师也就是你所说的“大状”,又可说是“大律师”。香港的事务律师并不完全是不可以出庭,其只能在区域法院以下级别的专门法庭内出庭,区域法院、原讼法院、高级法院都不能出庭,所以他们的主要业务都是非诉讼类的事务性业务,所以叫做事务律师。

参考资料来源:香港大律师工会 香港的大律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香港律师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法院网  香港法院和律师制度

香港大状和事务律师的区别

香港律师分为两种,一种是“大律师”一种是“事务律师”,他们的区别在于:
大律师(barrister)是出庭律师,事务律师(solicitor)接近于非诉律师,在香港大律师可以在高等法院、终审法院出庭,需要戴假发,事务律师则不行,除了承担非诉讼类案件外,只能在专门法院活动,比如治安法院。不过近年来,一些富有诉讼经验的事务律师,因一些特殊情况获准在较高级别的法院为当事人辩护。总的来说,事务律师的市场空间更宽广,大律师则往往集中在某个专业领域,不适合新手去做。按照香港的法律原则,大律师不受当事人直接雇用,而是当事人委托律所,再由律所将诉讼案交给大律师。
香港的大状其实确切的名称是“大律师”,而在香港有些市民会俗称大律师为大状。但是这个大律师并非大陆这边对一些知名律师的通俗叫法。
香港律师分为两种,一种是“大律师”一种是“事务律师”。而大律师在法律术语上也称之为“诉讼人”。分别大律师和事务律师最简单的方法是,大律师出庭要带假发的,事务律师是不带假发的。而且大律师的律师袍和事务律师袍也不同。在香港只有大律师才可以在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开庭,事务律师不能在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发言。但是大律师不能自己接案子,大律师的案件全部是由事务律师转接的。当事人请大律师,必须先请事务律师,再由事务律师转接大律师。
香港大律师带假发的原因是从英国方面保留的制度。在以前,英国皇室成员和社会最上层的贵族出席公开场合都必须头戴假发,身穿华服,以区别于普通平民。而作为律师和法官是属于贵族阶层的,因此审判时都要带假发,而且英国皇室也册封了很多大律师为伯爵、男爵或者子爵使其成为世袭皇室成员。香港以前是英国殖民地,因此将这一制度一直流传下来律师、法官开庭都会带假发的。

声明:《香港大律师和事务律师区别 香港大律师公会与香港律师会的区别》一文由51律师(m.lvshiweituo.com)注册用户镇江拆迁律师自主发布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本人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有侵权、虚假信息、错误信息或任何问题,可发邮件到81156344@qq.com处理!

标签: 镇江拆迁律师

相关推荐

最新推荐

最近更新

一周热门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