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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拆迁律师2023-01-20 03:3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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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收房时面积减少怎么办

买房子都是寸土寸金,一平米也是好多钱,但是买完房子之后交房时,却发现实测面积比合同约定少了好几平米,怎么办?要求开发商赔偿需要怎么做?

等了两年的房子终于交付了,但实测套内建筑面积足足比合同约定的少了4.57平方米,开发商却仅仅肯赔付房子建筑面积的差价,遇到此类情况该如何处理?律师建议:若是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差异较大,可要求开发商赔偿一定损失。

案例:

交房后发现实际使用面积明显缩水

2023年3月,在朋友推荐下,徐先生(化名)看中了绍兴市柯桥区一在建楼盘,房子总建筑面积为89.94平方米,去除公摊面积后,套内面积72.68平方米。

几番议价,最终这套房子以折后13705元的单价成交,总房款约123万元。3月12日,徐先生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该套房子的首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存在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为确保自身利益,合同签订同时徐先生还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书》,协议书内写明房子交付时,若商品房面积测量规范、建筑面积规范发生政策性调整时应如何处理。

2023年9月底,徐先生购买的商品房正式竣工,经当地房管局测量,该套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为89.92平方米,套内面积为68.11平方米。按照徐先生签订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建筑面积作为计价方式,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款。

测量结果显示,徐先生购买的这套房子,建筑面积仅比合同约定的少了0.02平方米,误差比在合理的范围内。但套内面积即使用面积比合同上的要少4.57平方米。到10月13日徐先生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签署《商品房交接书》时,开发商表示按建筑面积少0.02平方米进行房价款补差,并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这时徐先生认为,建筑面积虽然仅差了0.02平方米,但套内面积却整整少了4.57平方米,这意味着这套房子的得房率少了许多。同年11月16日,徐先生以商品房存在严重瑕疵为由,要求开发商返还部分房款共计10万元。开发商反驳称《补充协议书》中约定,若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差异在合理范围内,就不能以商品房套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超过3%为理由要求赔偿,且双方合同已履行完毕,要求法院驳回徐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房屋建筑面积变化所导致的套内建筑面积变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徐先生购买的这套房子套内建筑面积明显减少,因而综合考虑合同的性质、实际履行情况及开发商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认定开发商应赔偿徐先生2万元损失。

律师点评:

套内面积与合同约定差异较大可索赔

胡增冬: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发商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购房者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者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购房者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的房价款由购房者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承担,所有权归购房者;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开发商返还购房者,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购房者。

由于双方选择的是以建筑面积的计价方式,而非套内面积进行计价,因而不能仅凭套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超过3%为由要求赔偿,依然要按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摊面积)这一计价方式来处理。因而司法解释的规定只适用于建筑面积的差异,不能直接适用于套内面积的差异。

徐先生购买的房子套内面积与合同中的比例存在较大差距,即得房率明显降低。法院认为上述差距超出了合理范围,因而综合考虑合同的性质、实际履行情况及开发商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定徐先生获得部分的赔偿。

在此也提示购房者,在商品房交付时,往往会碰到实际交付的套内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存在一些差异的情况。如果差异确实较大,可要求开发商给以一定的赔偿。

(以上回答发布于2023-02-2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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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给按揭合同怎么办

买了一套商品房,付完首付以后,银行按揭却因为个人的信用问题办不下来,买房人该怎么办?怎样避免这一情况的出现?

案例:

付完首付,银行按揭批不下来

2023年6月,周小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总价款110万元;付款方式为周小姐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首付款33万元,剩余房款申请商业贷款。

就在该合同签订次日,周小姐便向该公司支付了首付款33万元。但是,按揭贷款却一直没能办下来。按揭银行表示,收到过周小姐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但其信用不良,不符该行政策,因此该笔贷款审批未通过。2023年3月,该公司向周小姐发送《催款通知书》,表示从按揭银行处得知周小姐未能通过按揭贷款资格审查,要求周小姐接通知10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77万元。

2023年6月,周小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房首付款。周小姐表示,在购房洽谈过程中,该公司的销售人员曾向她承诺办妥相关手续。法院以按揭贷款不能办理系周小姐的自身原因为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销售人员的承诺,需保留证据

胡增冬: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本案中,根据银行的说明,可以确认系周小姐的原因未能订立担保贷款合同,不必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周小姐虽然称该公司的销售人员曾向她承诺办妥相关手续,但是无法举证证明,故法院以此驳回其诉讼请求。

在此,我们也提醒购房人:若明知自己信用存在问题而有贷款资格风险,不能轻信销售人员的承诺,或者在与其洽谈过程中保留相关的证据,防止发生问题后处于被动不利的局面。

(以上回答发布于2023-07-24,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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