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管理 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是什么意思

泉州拆迁律师2023-03-27 03:17:46

导读: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下面由泉州拆迁律师为您介绍律师事务所管理 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是什么意思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律师事务所谁管辖

律师事务所归区县级的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也就是平时我们说的司法局(厅、部)汪握,一般律师违法违规可以向执业地的律师协会或者司法局投诉。
泉州拆迁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嫌衫问题,责令改正;
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困者庆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律师事务所出资人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行为,加强管理,保障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机构之一。第三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国家需要设立,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慎铅所包括一次性投入开办资产、不核定编制、核定编制并核拨经费等形式。第四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五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其它任何经营性活动。第六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第七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业务活动。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随意调用律师事物所的资金和财产,不得干涉律师依法执业。第八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3名以上的专职律师。第九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
  设立核拨编制和经费的律师事务所,除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核拨编制、提供经费的文件。第十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有下列权利:
  (一)制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
  (二)制定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三)决定律师事务所内部机构的设置、分工;
  (四)决定录用、辞退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五)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分配;
  (六)修改律师事务所的章程。第十一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查律师事务所的年度预决算方案;
  (二)对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三)任免律师事务所主任;
  (四)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和撤销;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二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会议制度,民主管理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务。
  律师事务所主任应当将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务,提交律师会议讨论。第如孝老十三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主任为律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对设立该所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第十四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由本所全体律师推选,经设立该所的司法行政机关任命。
  律师事务所主任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本所律师。第十五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独立核算,根据情况分别实行全额管理、差额管理、自收自支三种经费管理方式。第十六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效益浮动工资制。确定律师工资标准、等级时,应当考虑律师的所龄、资历、办理法律事务的质量和数量等因素。第十七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据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等内部管理制度,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第十八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设立事业发展、执业风险、社会保障和培训等项基金。第十九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在编人员的养老、医疗、住房等问题,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本所不在编的律师和聘用的辅助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第二十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渣升务所应当统一接受业务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用,统一入帐。第二十一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依法纳税。第二十二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解散或因违反泉州拆迁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执业纪律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应当对律师事务所的财产进行清算。第二十三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终止时,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第二十四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终止后,文件、财务帐簿和业务档案就应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保管,印章由司法行政机关收回。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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