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倩律师北京 余婧律师

延安拆迁律师2023-04-17 16: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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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怎样继承父亲的家产

  一,父母是女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女儿的遗产。
  二,女儿的遗产包括
  1,公司的现资产中夫妻共同所占股份的一半,
  2,夫妻现金存款,股票,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的一半。
  3,悉念夫妻共同的房产闭陆蚂包括正在住的和另外的房产,如果房产在女儿过世前就已经转到外孙女的名下,则不算遗产,如果是过世后才转的,就还是女儿的遗产。
  三,因轿埋为父母均在,因此女儿的继承人有父母,丈夫和外孙女四人,父母可以占到一半的比例。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儿女如何继承父母的房产最省钱

父母能继承已嫁女儿的遗产吗
案情简介:
余某的独败虚禅生女余倩与女婿曾某于1998年5月1日结婚。婚后不久曾某凭着自己的装潢技术开办了一个装潢公司,余倩帮助管理。2003年8月5日,余倩因病医治无效死亡。死前她怕曾某不关心儿子生活即告诉父亲余某装潢公司帐上已有纯收入28万余元。2004年4月,曾某从装潢公司帐上提取现金25万元买了一套商品房,准备供其再婚居住,并将他快满五岁的儿子丢给乡下的爷爷奶奶关照。余某夫妇觉得乡下生活条件差,不利于小外孙生活成长,即找曾某商量,要其将小外孙接到身边抚养教育,曾某没答应,且与余某夫妇发生了争吵。余某夫妇一气之下将曾某告上法庭,要求继承其女儿余倩的遗产,包括折价分割曾某所购商品房的继承份额。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余倩死前,其与曾某经营的装潢公司已有积蓄28万余元,曾某是用其装潢公司多年的积蓄购买商品房的,该商品房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经查,曾某夫妻共同财产共有40万元。余某夫妇依法对其中属于其女儿余倩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应继承女儿遗产10万元。
律师点评誉慎:
本案处理的关键是如何确认曾某所购商品房的财产性质问题,即属曾某个人财产还是属曾某与余倩生前的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从曾某所购商品房之财产来源分析。不能简单地从时间表面上来划分,认为只要夫妻一方死后所购财产均属健在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余倩病亡后,其遗产没有进行分割,曾某所购商品房虽然是在余倩死后九个月买的,但其购买商品房的财产来源全是余倩生前与其共同经营察尘装潢公司的积蓄,该积蓄为余倩生前的夫妻共同财产。曾某用其积蓄中的25万元所购买的商品房当然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从夫妻共同财产的客观存在看,余倩死前,其主要夫妻共同财产大部分是经营装潢公司的积蓄。在其死后九个月曾某已用此积蓄中的25万元购买了商品房,这时余倩生前的夫妻共同财产已大部分转化成商品房了。显然,曾某所购商品房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为曾某所有,另一半为余倩遗产,由余某夫妇、曾某和其儿子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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