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村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漳州拆迁律师2022-09-07 09:58:52

导读: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14同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农村住房拆迁补偿标准篇2农村。下面由漳州拆迁律师为您介绍国家农村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国家农村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有哪些

一、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1、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2、漳州拆迁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集体土地征地工作程序是什么
集体土地征地工作程序如下:
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国家农村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怎么写

农村房屋拆迁赔偿的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为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为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按以下国家标准确定:
(一)砖混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400元,二级每平方米380元,三级每平方米 360元;
(二)砖木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260元,二级每平方米240元;
(三)砖土木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200元,二级每平方米 l80元;
(四)简易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50元,二级每平方米30元。
各结构房屋折旧率按以下标准扣减:
(一)5年以内(含5年)房屋折旧率为О%e;
(二)5年以上(不含5年)至10年(含10年)房屋折旧率为5%o;
(三)10年以上(不含10年)房屋折旧率为10 %。
农村房屋拆补偿条例】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标准分为农村集体和国有土地二类:
1.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依据我国土地法及土地法实施条例确定。可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咨询。
2.2.国有土地的标准,参照当地国土部门公布的不同地类地价确定。
3.具体说来:
4.(I)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x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5.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漳州拆迁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漳州拆迁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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