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所有依法

濮阳拆迁律师2022-09-08 19:32:55

导读:专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下面由濮阳拆迁律师为您介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所有依法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

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二的内容是对农村土地承包的释义,对于土地的使用权以及在家庭承包纠纷中的处理办法以及用其他方式承包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的处理办法等一系列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
【濮阳拆迁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依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方享有哪些权利?

第四十八条为: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理解:如果农村土地是属于本村所有的,在发包给本村以外的人承包时,应当经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同时,应当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如果是属于本村民组所有的,在发包给本村民组以外的人承包时,应当经村组专有的议事机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如果没有专门议事机构,应当经全组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同时,应当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所有依法

濮阳拆迁律师温馨提醒: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理解:
如果农村土地是属于本村所有的,在发包给本村以外的人承包时,应当经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同时,应当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如果是属于本村民组所有的,在发包给本村民组以外的人承包时,应当经村组专有的议事机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如果没有专门议事机构,应当经全组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同时,应当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
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
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
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
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
这有什么不理解的?因为本集体成员的承包实质是“无偿租用”,优先保障,而包给外人是有偿租用,性质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释义】 本条是关于以其他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循的发包程序的规定。
  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的,发包方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这条规定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基本一致。土地管理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本条主要适用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资源的承包。1999年中央有关文件指出,农村大部分“四荒”资源属当地农民群众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实施承包、租赁或拍卖“四荒”使用权之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自愿、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成立由村民代表参加的工作小组,拟定方案,要规定治理开发“四荒”的范围、期限、方式(承包、租赁、拍卖等)与程序、估价标准,明确治理开发的内容和要求等,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如果承包、租赁或拍卖的对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之所以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四荒”资源时要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主要是为了确保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的利益,防止个别人员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的侵害。
  本条的规定主要是从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有权利,促进农户的经济民主而设立的程序性规定。所谓经济民主,即村民平等享有公平、公正的土地承包权,政策和法律赋予的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自主经营权、收益分配权、流转权和继承权、个人财产的积累和保障权,自由、自愿参与合作经济组织,获取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权利,男女同工同酬的分配权,决策理财等方面的知情、参与和监督权等。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四荒”地主要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资源,从所有权归属上讲,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因此在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时,应充分考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作为共同所有人的决策权利。因此本条规定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土地时,应遵循的程序。即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的,发包方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以保证“四荒”等土地资源能够得到合理开发利用,承包合同能得到全面履行,防止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受到损害。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所有依法

根据我国宪法、物权法、民事法律、土地法等,土地所有权分两种:一种是国家所有,一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土地如果没有被国家征收,就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多种形式,一般为村委会,也可能为村民小组,具体看各个地方的习惯及历史因素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一般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以保障其合法承包土地的权利。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要承包土地的,需要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2/3以上多数通过,就是为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经营权。此外,集体经济组织外的人承包土地,还需要乡(镇)政府批准。就是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要承包土地需要两个条件:
1、该土地没有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要求承包,且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2/3以上多数人都同意承包给该集体经济组织以为的人;
2、乡(镇)政府同意承包给该集体经济组织以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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