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拆迁房屋置换

岳阳拆迁律师2022-09-12 22:38:57

导读:就是拆迁房屋面积和补偿安置房屋面积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置换就是房屋换房屋被拆迁人对于补偿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面积补偿方式进行补偿;所谓的产权置换,拆迁中产权置换是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公摊面积中的哪个换?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就有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就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等事项订立,法律分析:1、置换登记。凡需办理房屋置换登记手续的居民须携带原房屋的有效。下面由岳阳拆迁律师为您介绍民法典关于拆迁房屋置换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民法典关于拆迁房屋置换的规定

岳阳拆迁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根据每个地区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其补偿标准也不一样。

1、农村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的。“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

2、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一般分为2种形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置换补偿。

3、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4、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

岳阳拆迁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民法典关于拆迁安置房拆迁原址

岳阳拆迁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第一,明确增加了征收过程中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第二,新增居住权的规定,居住权规定为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无偿设立,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或是遗嘱设立居住权,居住权设立应当依法登记。第三,新增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续费的规定。

岳阳拆迁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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