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是效力性规范

秦皇岛房产纠纷律师2022-10-07 04:08:53

导读: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且房屋建设工程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房地产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一)司法实践在2004年之前对《房地产法》第39条第1款第2项的主流,最令人纠结的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9条是否为效力性强制规定,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侧重点在于禁止违反强制性规定的事实行为,以禁止其行为为立法目的;效力性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该类房产转让时应当报批没有批准是否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取决于该规。下面由秦皇岛房产纠纷律师为您介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是效力性规范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是效力性强制规定吗

房地产管理法:38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
第39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
问:38、39条两个法律条文属强制性规定无疑。但是,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ª 该38条所说转让到底指的什么?该法第37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这个定义不是一般的定义,是法律本身所作的定义。从这个定义内容出发,再结合该法当时的立法背景(→立法背景:90年代初,海南房地产泡沫严重,通过合同方式转让炒卖土地现象严重,在产生纠纷时,争议双方当事人距离第一家实际上已经有10几个合同的距离。为了遏制这种炒卖土地违法行为,92、93年国家开始宏观调控。),可以得出一个结论:
房地产法38、39条及37条关于转让的定义来看,这些规定应当针对的是包括当事人订立合同在内的,当然也包括最终物权变动,这一系列的行为都是要严格的控制和限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是效力性规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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