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房产税征收标准

朝阳房产纠纷律师2022-09-04 11:23:42

导读:第五条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对纳税人没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第五条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对纳税人没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价格计算征收,第五条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下面由朝阳房产纠纷律师为您介绍陕西房产税征收标准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陕西房产税征收标准税率是多少

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征税范围:

  (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工矿园区区域范围。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对产权共有的,由共有人确定代表缴纳或经协商分别缴纳房产税。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人。

  第四条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第五条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对纳税人没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价格计算征收。

陕西房产税征收标准

陕西房产税征收标准是多少面积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范围: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城市(不包括市属县);
  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建制镇(不包括历史习惯形成的自然集镇);
  工矿区县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的市、县、镇以外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凡设在以上区域范围内的应税房产,均应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对产权共有的,由共有人确定代表交纳或经协商分别交纳。第四条 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对个人没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价格计算征收。第五条 除《条例》第五条规定免税者外,对下列房产列入免税范围:
  (一)不在开征地区范围内的工厂、仓库;
  (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三)暂行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
  (四)城镇集体举办的敬老院、幼儿园占用的房产;
  (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需要给予免税照顾的其他房产。第六条 《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的业务用房。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活动的房屋和宗教人员的生活用房。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
  上述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应征收房产税。第七条 纳税人无偿使用房管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第八条 破产、关闭的企业,对原有房产闲置未用的,应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闲置期间暂不征收房产税。第九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免税照顾的,经纳税人申请,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分别办理审批手续:
  (一)地、市、县(区)范围内全面性(如特大自然灾害)的减税或免税,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个别纳税人确有实际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由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规定,本省房产税按年一次布征,在每年的四月、十月各征收半年房产税。第十一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陕西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陕西省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随同《暂行条例》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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