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的性质

许昌房产纠纷律师2022-09-16 23:14:58

导读:法律分析:备案号是备案机关对该合同备案的备案号码房屋编码是对租赁房屋的唯一编码。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但是当事人未,房屋预售登记备案指开发企业在房屋预售合同签订后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的登记备案手续;而预告登记是买卖双方为保障将来物权的实,一方面由于我国物权法没有对房屋买卖合同签备案予以明文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法律性质与效力的界定存在。下面由许昌房产纠纷律师为您介绍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的性质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的性质是什么

许昌房产纠纷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属于一种特殊的不动产登记,即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而为的登记。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使得买受人的请求权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再将经过预售登记的房屋出售或抵押,如果开发商将经过预售登记的房屋出售或设定抵押给第三人,该第三人不能通过登记获得所有权,该抵押权也不能对抗预售登记的买受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并不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

许昌房产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6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要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双方接受的除外。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法律意义

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的意义:它不仅能促使开发商加快建房,按章办理产权证,也可使购房者更加放心,很好地规避了关于一房二主问题为消费者带来的诸多隐患。
【许昌房产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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