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张掖房产纠纷律师2022-10-05 21:18:56

导读:法律法规查询法律服务投诉全国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国法律服务(2022年08月)更多我们在这里向大家展示的“公益法律服务之星”不仅因为他们有一颗金子般的心自愿,活动现场铁西区司法局架起了彩虹桥、设立了咨询台普法工作者热情地向过往群众发放食品安全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单800多份耐心地解答市民提出的20多个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我国目前存在的几种主要形式的法律咨询服务:1、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服务。下面由张掖房产纠纷律师为您介绍法律法规咨询服务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提供招标采购相关张掖房产纠纷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12348”是市、县区司法局及法律援助中心面对广大群众消费者的法律咨询服务专用型电话,它接纳解释人民群众的法律咨询服务,相互配合调解民俗纠纷案件。

张掖房产纠纷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立即体现人民群众的张掖房产纠纷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要求信息内容,具体指导和接纳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办理,维护保养贫弱被告方的合法权利、维护保养公正司法、维护保养社会稳定。

12348法律咨询热线的服务范围:解释法律咨询服务,宣传策划张掖房产纠纷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融洽法律援助组织,达到人民群众张掖房产纠纷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要求;搜集把握相关信息内容,立即反馈社情民意调查。

12348法律援助专用型电话,是司法部门行政机关使用相应的电话专线运输和电信网,统一机构刑事辩护律师、公证人员、底层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和城镇司法局工作员,面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团体,给予方便快捷、高效率的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的一种方式。

12348被给予了新的重任,变成一个综合型公共性张掖房产纠纷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综合服务平台。包括热线电话、网址、互联网媒体以内,多方位,多种渠道为老百姓给予法律援助。

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张掖房产纠纷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法律咨询服务的管理,规范社会法律咨询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是指除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外,依法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向社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中介组织。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法律咨询服务工作。第四条 未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任何组织不得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咨询服务。
  公民个人不得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咨询服务。第五条 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从事社会法律咨询服务,必须遵守宪法和张掖房产纠纷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法律的尊严,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依法从事社会法律咨询服务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机构及执业人员第六条 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是:
  (一)解答法律询问;
  (二)代为草拟、审查、修订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三)担任法律顾问;
  (四)代理法律许可的其它非诉讼法律事务。第七条 设立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执业人员;
  (二)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三)有法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八条 申请设立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按以下规定和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报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批,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二)申请人自接到批准文件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逾期不登记的,原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三)申请人登记注册后,将登记注册材料的复印件、开户银行及帐号上报省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领取《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和《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执业证书》;
  (四)申请人应当在开业前,到所在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按征管范围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第九条 申请设立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章程;
  (三)申请人的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简历;
  (四)执业场所使用证明;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财务管理制度;
  (七)其它必要的材料。第十条 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章程等重大事项或要求停止、解散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获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机构登记,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第十一条 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各项业务;
  (二)依照规定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三)依照规定决定内部机构设置、人事用工、工资福利、奖惩等事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益。第十二条 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管理本机构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二)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依法纳税;
  (五)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管理和工商、财政、税务、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执业证书的执业人员,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依法服务,秉公办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律师资格;
  (二)具有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三)实际从事法律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执业证书的;
  (四)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
  (五)其他依法不宜颁发执业证书的。

招标采购相关张掖房产纠纷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法律咨询服务工作,维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社会法律咨询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是指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以外的依据本条例取得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执业证,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有偿法律咨询服务的执业机构。
  本条例所称社会法律咨询服务工作者,是指依据本条例取得社会法律咨询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有偿法律咨询服务的执业人员。第四条 从事社会法律咨询服务,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依法从事社会法律咨询服务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和社会法律咨询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第二章 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第六条 设立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3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8名以上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专职人员;
  (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七条 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不得设立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第八条 设立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章程;
  (二)执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三)资信证明或验资证明;
  (四)主要负责人和其他专职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或律师资格证明或从事法律专业工作的年限证明;
  (五)省司法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第九条 设立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按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司法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在10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报省司法行政部门;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省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直接受理申请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申请予以批准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统一制作的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执业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执业证每年审验一次。第十条 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名称,由“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所”冠以字号再冠以该机构所在地县以上地名构成,不得冠以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名称。第十一条 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章程等重大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核准。第十二条 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一)解答法律询问;
  (二)代拟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三)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第十三条 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执业应统一受理业务,并按规定标准收取服务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财政、省物价部门审批。第十四条 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开展法律咨询服务业务;
  (二)自主决定人事用工、工资福利等事宜;
  (三)依法收取社会法律咨询服务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 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开业务范围、收费标准和工作守则;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纳税;
  (三)不以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四)依法承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后的民事责任;
  (五)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三章 社会法律咨询服务工作者第十六条 社会法律咨询服务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二)已取得法律大专以上学历,或已取得律师资格,或已从事法律专业工作5年以上。
  符合前款规定的离、退休人员或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可以受聘为兼职或特缴社会法律咨询服务工作者,在职人员受聘前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声明:《法律法规咨询服务》一文由51律师(m.lvshiweituo.com)注册用户张掖房产纠纷律师自主发布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本人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有侵权、虚假信息、错误信息或任何问题,可发邮件到81156344@qq.com处理!

标签: 法律法规 张掖房产纠纷律师

相关推荐

最新推荐

最近更新

一周热门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