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时要交哪些费用,大概多少钱

烟台房产纠纷律师2022-10-29 02:23:51

导读:房屋产权登记费,有的开发商是办证时才收取的,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证照印花税:5元/,新房交房税费1、契税契税是业主取得产权证时向国家交的税。业主入住时不需要向开发商交纳契税等房屋可以办理产权证之前自己到税务局直接办理。首套房面积90平以下契,在新房交房的时候购房者在验收房屋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就要缴纳物业费了物业费是从收房之后开始计算的通常情况下业主是可以选择按月或者按季度来缴费的但具。下面由烟台房产纠纷律师为您介绍交房时要交哪些费用,大概多少钱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交房时要交哪些费用,大概多少钱,依据那一条法律

1、契税:住宅类房屋标准按房款总价的3%或1.5%或1%交纳,每套交纳具体的比例需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购房者的购房时间、购房单价、购房面积、是否第1次购房等因素来确定;非住宅类房屋按房款总价的3%交纳。

2、专项维修资金:有电梯类房屋标准按建筑面积(平方米)×27.5(元/平方米)计算结果交纳;非电梯类房屋标准按建筑面积(平方米)×22(元/平方米)计算结果交纳。

3、合同印花税:按房款总价的0.05%交纳(住宅免收)。

4、证照印花税:按5元/户交纳。

5、产权登记费:住宅类房屋按80元/户交纳;非住宅类房屋按550元/户交纳;共有人证书费按10元/人交纳。

6、交易手续费:非住宅类房屋按房款×0.35%计算结果交纳。

7、国土证办证费:按相关规定交纳。

烟台房产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120平交房时要交哪些费用,大概多少钱

烟台房产纠纷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交房需要交的费用有:按房款2%至3%交纳公共维修基金;按业主的产权面积交纳物业费;部分城市冬季交房需要交纳供暖费;面积正负百分之三,金额多退少补的房屋面积差价等。

1、契税。房屋是带有商品属性的,所以购房也需要缴纳税款,契税的计算跟房屋的价格有直接的关系,并且是按照国家指定的具体标准收取的。这笔费用必不可少,如果购房者没有交契税就无法办理房产证,在实际操作中,还是要先缴税,然后凭拆迁协议再到当地的税收部门办理退税。

2、房屋维修基金。房屋维修基金跟契税一样都是属于买房必不可少的一笔费用,一般缴纳这两项费用都不会存在什么争议。通常情况下,购房者是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全体业主所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会存入专项账户中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3、物业费。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经常产生矛盾,所以针对物管费的缴纳还是有很多争议的。物业费的计算是从业主接房的时候开始的,所以业主收房后就要开始缴纳物业管理费了,物业费一般是半年或者是一年为单位交纳。房子越大费用就越多,业主最好提前准备好,另外,还要注意之前签订的物业合同,具体的物业管理费用要以合同约定为准。

4、其他费用。除了上述三笔占比比较大的费用外,根据不同的情况接房的时候业主可能还会交纳其他的一些费用。如开发商会要求业主交纳电力增容费煤气、天然气、电话等初装费、开通费等等。但这些费用不是必须要交的,业主可以自愿选择。

烟台房产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契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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