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的不当得利

永州房产纠纷律师2022-09-05 08:18:53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的不当得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


(一)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二)他方受有损失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永州房产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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