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房产税计税依据房产原值怎么算

银川房产纠纷律师2022-10-24 05:23:45

房产税计税依据房产原值怎么算

房产税房产原值确定,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房产原值包含以下情况:
1、自建的房子。需求供给原土地申请运用、建房申请等费税、修建公司的修建、修建材料和装饰等的累计总和;
2、采购的商品房。原开发公司售房、契税单、装饰等的累计总和;
3、采购的二手房。本来房主交易时的营业税确定交纳、个税确定交纳、契税单、装饰等的累计总和;
4、拍卖的房子。原拍卖单、纳税单、装饰等的累计总和;
5、属共有产业改变名字的房子。如因离婚改变名字的房子等按改变之前的来历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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