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碍民事起诉状范文

安庆房产纠纷律师2022-10-28 05: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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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肯搬离房屋排除妨碍民事起诉状范文

   篇一:民事起诉状范文
  
  原告:胡**,女,汉族,1991年3月2日出生,籍贯:广东梅州市**县**镇 现住:广州市*****301房,电话:0755-612000000 10000415516
  
  被告: 蔡**,男,汉族,1982年1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县**镇永*街*号。身份证号码:44152*****01091315,联系电话:181221*****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98000元。
  
  2、判决被告支付借款利息30000元。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被告祖籍广东海丰,现住广州越秀区。 2022年1月我和被告在广州相识,后来通过电话联系,唱歌、约会,相互了解了一些情况。2022年3月,双方在广州天河区同居。由于双方接触了解较少,我又年纪尚小,被被告花言巧语所蒙骗,误以为他是家境富裕的老板,对其死心塌地,不惜抛弃几个有多年感情的男友。但是同居后被告的真正面目暴露出来。被告以欺骗无知女性为业,好逸恶劳,以打理生意为由经常在外地出差,对我不理不睬,我和父母一劝他,就遭到他的辱骂和殴打。被告素质低下,脾气暴躁,道德极其败坏,采取卑劣的手段,同居期间经常对我进行身体和精神上的虐待,使我不堪忍受。
  
  原被告相识期间,被告蔡**以生意失败需要周转为由,在2022年7月22日至2022年2月15日期间,向原告胡**借款人民币153000元(拾伍万叁仟元整)。其中转账93000元(玖万叁仟元整),现金60000万(陆万元整)。截止2022年4月21日,被告已归还55000(伍万伍仟元整),仍欠原告胡**98000元(玖万捌仟元整)。针对欠款98000(玖万捌仟元整),原被告于2022年4月21日补充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以人民币98000元为基准,每月按3%作为利息,即为2940元/月。针对尚欠的款项,原被告约定分三期付清:在2022年4月30日之前还款50000元整,第二期2022年5月15日还款48000元整,第三期2022年5月30日归还30000元整;所产生的利息人民币3万元整,借款人应在2022年5月30日支付完毕。
  
  此后,原告一直向被告催促还款,但直至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之日,被告都没有再向原告偿还任何借款。原告在此期间多次找被告,要其按约还款,但被告不见踪影,手机也逾半个月无法打通。 后来经过一番查找,发现被告的'真实身份竟是一个专门欺骗女性的骗子,有妇之夫,还育有儿女!!当初原告对被告有深厚的感情,为了被告的生意,也为了两人的将来,相信真爱无敌、时间改变一切,所有的付出都会证明是值得的。我于是倾其所有,向亲朋戚友借贷,甚至专门办理信用卡为其透支取现,节衣缩食,这一年期间,面对同事、朋友、家人、其他男友们的不理解,饱尝了人情冷暖,已不记得多少夜,多少次为他流下过多少泪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但被告在取得借款后,拒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逾期未按约支付第一、第二期应还款,且存在逃避债务倾向,又有其他缠身债务未能按期偿还,对第三期应还款依法构成预期违约。原告现要求被告归还全部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篇二:民事起诉状范文
  
  原告:张--,男,汉族,1979  年 5月5 日出生,住址:  泰安市泰山区--街8号,现住泰安市岱岳区--小区3号楼2单元402室。
  
  被告:郑--,男,汉族,1961 年8 月2 日出生,现住泰安市--宿舍楼东单元2层东户,身份证号:3709021961080----
  
  被告:郑--,女,汉族,1967  年 8 月17  日出生,现住泰安市--宿舍楼东单元2层东户,身份证号:37090219670817----
  
  被告:郑--,男,汉族,1985  年 9 月1日出生,现住泰安市--宿舍楼东单元2楼东户,身份证号:37090219850901----   电话:1361538-----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郑--、郑--立即偿还原告借款 60万元,被告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诉讼及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2年3月10日,被告郑--、郑--向原告借款6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如到期不还,自愿将商场巷---宿舍南楼东单元2层东户93.08平方米住宅一次性赔付给张永,担保人为被告郑--。有字据为证。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不当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从速判决。
  
  此致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
  
  2022年6 月 12日
  
   篇三:民事起诉状范文
  
  原告:张**,女,身份证号码:5102261944121***** ,地址:**市**镇大田村6组80号,现住***老林场,电话:158259***** 。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半南城商业步行街66号3-3,组织机构代码:795873277.
  
  负责人:彭**,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请求 :
  
  一、判令被告与原告张**雇佣劳务关系存在事实。
  
  二、判令被告负责对原告予以伤残鉴定。
  
  三、判令被告对原告辐射职业病鉴定,赔偿另外计算。
  
  四、判令被告赔偿我的多次在工作中的身体损害,一次性赔偿医疗费 1万
  
  元,后续疗费 1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5 万元、营养费 5 万元、住院期间护理费 1 万元、护理费 1 万元、误工费: 1万元、交通费 1万元、伤残赔偿金 10万元,后续整容费 15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20万元,合计 61万元。(不含辐射职业病鉴定赔偿)
  
  五、判令被告补发原告2022年1月1日至雇佣关系解除为止之日的工资,以每月最低工资1050元计算,并按《重庆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市政府令第106号规定,欠付时间6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资差额100%的赔偿金。
  
  六、判令被告支付法院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误工费,生活费,车费200元每人。
  
  六、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
  
  案由:提供劳务者损害赔偿及劳务报酬纠纷
  
  事实与理由 ;1999年8月,联通合川分公司在华蓥山三汇林场夸寨子山顶修建通信网络基站机房,当时联通合川分公司请我为修建基站工程搬运材料,煮饭等事务,该公司觉得我忠厚老实,于2000年2月,该公司基站房竣工后需要一个能长年累月,坚守不离的人值守人员。当时,该公司基站负责人周涛,周菊,彭京等人都一致认为聘请我最适合,因为我年纪大,一个人在深山山顶静得下心看守,没有哪个年轻人愿意干这样的工作,于是决定我为基站机房作值守员,但该公司负责人提出用工协议以我的儿子王小华的名义签订,由我实际工作,况且当时的这个用工协议也由他人代签,王小华根本还不知道,从那时至今日,我已坚守基站岗位13年多,为了做这份工作,我和我丈夫专门在山脚下搭建了临时的工棚居住,常年无照明电,都是点煤油灯作照明,十多年来吃尽苦头,生活十分艰难。
  
  2001年5月6日,机房天线因雷电击引起的高温灼伤,用去大量的医药费,2022年8月12日 ,为排除机房高温存在的安全隐患而开空调降温,当即空调高温冲击倒地,全身被烫伤,面部毁容,现场目击证人有黄文敏、杨世菊、杨延明、徐育成。该公司恶意拖延抵赖,两次都未予医疗报销,烫伤直到现在都未痊愈,遭遇亲友的嫌弃与疏远,内心难以承受,使我的精神受到无比的伤害。
  
  2022年1月2日下午5:28时,一伙盗贼手持钢钳,钢据锯,手锤等作案钢据,企图盗走机房里的空调,被我即时发现后迅速逃跑,我立即向公安局110报警,三汇镇派出所报了案,在我将空调从室外般进屋内的过程中导致胸部,背部严重挫伤,用去大量的医药费,至今未痊愈,该公司依然恶意拖延抵赖,分文未支付医疗费。
  
  2022年2月7日、2022年8月13日、2022年10月22日,原告先后到北碚第三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诊诊断为白癜风,烫伤,白癜风,最后一次复查医生告诉我是多次外伤及工作环境辐射有关所致的白癜风,这才知道我的权利被侵害,这是我以前从来不知道的医学常识。
  
  另外,该公司从来没给防辐射衣服穿戴上班,长期接受强度辐射,且经常吃住在基站里面,现在身体有出现眩晕、持续头疼、视力下降、心脏不适、失眠、乏力等现象,越来越严重,疑是辐射职业病。
  
  为了索赔我身体的伤害赔偿,我连续不断的向被告及市、区信访办提出赔偿请求,主张我的权利,却遭到该公司五次报警,把我带回南津街派出所欲以拘留,派出所得知真情,虽然没有拘留我,却给我一张公安局行政处罚单,只有南津街派出所的公章,却没有负责人签字,更没有被处罚人签收。这五次分别是:
  
  2022年3月4日,6月28日,7月22日,10月25日,2022年5月18日。
  
  更为恶劣的是2022年3 月4 日,我在该公司办公室请求伤害赔偿时遭到负责人赵长春对我人身攻击,将我年近70岁的老人推搡倒地,险些丧命,让我的身体与精神遭到严重的人格侮辱。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被告与原告雇佣劳务关系存在事实,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人身损害赔偿费共计61万(职业病鉴定,赔偿另外计算。)
  
  综上,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合川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排除妨碍民事起诉状范文怎么写

一、民事起诉状的书写格式
下文提供的民事起诉状范文中会把起诉状的格式清楚的展示出来,读者可以参考。这里简要说明民事起诉状的基本格式。民事起诉状主要有三个部分组成。
1.原告、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
要清楚双方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等。
2.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是民事起诉状中最核心的内容,因为法院的审理的核心就是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书写不当,案件是无法立案的。
3.事实与理由。
写清楚让法院支持诉讼请求的基本事实,以及安庆房产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二、民事起诉状的写作关键要点
写民事起诉状时,要注意一下两个关键要点。
1.诉讼请求要准确清楚。
上文已经提到,法院审理案件的核心就是原告的诉讼请求。任何一个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只有三种可能性:(1)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法院支持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3)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由此可见,案件的审理的归宿点就在于要不要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写诉讼请求的时候要分清楚原告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只有理清了法律关系,才能准确的表述诉讼请求。例如借款的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通常为:请求判令被告某某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4%,从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利息暂计为1.54万元。)
简单的常见案件,当你不知道怎么写诉讼请求时,可以在网上参考别人的范文写法。对于较为复杂的案件或者你无法自己理清楚的案件,建议咨询征和律师或者请征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写起诉状。
2.事实和理由要有重点
在一个案件中,有些事实对原告有利,有些事实对原告不利。原告在起诉状中描述案件事实的时候,如果不能准确把握如何写,那么建议只写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对于自己不利的事实可以忽略不写,等着被告向法院补充。
理由在于,法律规定原告在起诉状中陈述的对自己不利的事实,被告是不需要举证的。
三、民事起诉状的范文
以下提供两个民事起诉状的范文,其中一个是民间借贷纠纷的起诉状,一个是离婚纠纷的起诉状。
原告如不能准确把握如何写起诉状,为避免起诉后因为起诉状的问题导致败诉,则建议咨询征和律师或者请征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写起诉状。以下范文仅供您参考。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以下起诉状中的身份信息均为化名。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乐乐,女,198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快乐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205191549。
被告:赵明敏,女,1986年0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顺道路96号。身份证号码:1101081986092505612。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赵明敏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6500元及利息(利息以365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4%,从2022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利息暂计为468.3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赵明敏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22年7月11日,被告联系原告称自己经济困难要向原告借款3600元,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3600元。2022年7月24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000元,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2000元,当日被告又要求原告代替其支付房费206元,并承诺和之前的借款一起还给原告。2022年9月22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3500元,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将35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指定的名叫张兵的账户。2022年10月14日,被告以帮助朋友的孩子做手术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元,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将5000元,分两次通过支付宝转账到被告指定的收款账户。2022年10月16日,被告又以帮助朋友的孩子做手术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元,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将50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到被告指定的收款账户。2022年10月29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称第二天就可以向原告还款,原告信以为真于是又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15000元。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借款本金为36500元,被告承诺2022年10月30日还款31500元,剩余借款于2022年11月10日归还,如未能按时归还则按每日8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此后,被告没有按约定向原告还款,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还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起诉,请求判决如所请。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22年12月21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牛德平,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西平镇某某大道桥村五组。公民身份证号:410722198808296679。
被告:陈珍珍,女,199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某某大村十一组。公民身份证号:420222199112248364。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判决女儿牛嘉、牛慧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22年1月4日登记结婚。2022年7月30日,大女儿牛嘉出生;2022年12月12日二女儿牛慧出生。婚后双方的生活一直较稳定,原告工作,被告在家照顾两个女儿。
2022年初,被告突然丢下两个女儿,离家出走,不明去向,原告不知道具体发生了什么事情,也无法联系到被告。一个星期后,被告突然回家,并不告知原告离家出走的原因。
此后,被告又突然带着大女儿牛嘉离家出走,并于2022年6月22日留下书信,让原告不要担心,也不要去找她,并称等自己稳定了,会再联系原告。
出走后原告立即报警,并联系被告家人,被告家人也同样不知道被告的去处。后原告不断通过电话联系被告,在联系的过程中,原告逐渐认识到,被告的出走可能与某某有关系。为了能够见到被告,劝说被告回家,原告先后前往广东罗定、云浮,广西岑溪等地,但是始终未能见到被告。
2022年8月4日,原告在反某某人士的帮助下,终于见到了被告陈珍珍和大女儿牛嘉。不论原告如何苦劝,被告始终不愿意跟原告回家,也不同意原告将严重营养不良的大女儿牛嘉带走。这次见面后,原告再也无法联系上被告。
被告出走近两年,两年来原告为了挽回家庭,四处寻找,苦苦相劝,而被告却不顾家庭,不听原告的规劝,坚持自己的错误做法。甚至于被告还让其所有的家人,也与其一同陷入其中。这让原告饱受巨大的压力和痛苦,原告认为被告深陷其中,已经无法挽回,其不履行家庭基本义务,屡劝不改,已经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且双方已经分居近两年,双方的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基于被告的现实情况,考虑到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因素,原告认为两个女儿都应该由原告抚养。原告不要求被告支付子女的抚养费。
此致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22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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