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耻的达因律师事务所 达因律师事务所怎么样

株洲房产纠纷律师2023-01-05 16:53:45

导读: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张家斌律师解汽车交强险不是必须车主本人买。交强险的投保人可以是车主本人也可以是机动车的使用人这两者之外的其他人应该是不能做为是交强险投保人的。。下面由株洲房产纠纷律师为您介绍无耻的达因律师事务所 达因律师事务所怎么样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苏州达因律师事务所律师照片

是的。
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经苏州市司法局批准,于2023年正式设立,是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办公地址位于风景美丽的苏州阳澄湖畔,办公场所约685平米。自成立以来,达因律师始终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规范,以建立一流的律师事务所为目标,秉承着诚信为本,合作共赢的文化理念,经过达因所各位同仁的不断努力,达因律师事务所已成为相城区规模较大,业务领先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人均创收能力在本区名列前茅。
达因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律师队伍,该律师团队以具有多年从业经验的资深律师为核心,同时汇聚了一批勇于开拓的年轻优秀律师,现共有20名专职律师,其中合伙人4名。所有律师均接受过国内著名法学院校的专业法学教育,均有着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长期的法律实践经验,是达因律师向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保障。经过多年的实践,达因律师事务所逐渐形成了一套独特的人才培养机制,为事务所的发展、壮大不断输送着新鲜的“血液”,形成了合理人才构架。达因所律师良好的知识结构、丰富的工作经历和合理的人才构架,不仅大大拓宽了达因所的法律服务领域,还极大的提升了达因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确保了达因律师事务所能深刻理解客户的需求,向客户提供宽领域、多层次的、专业而优质的法律服务。

苏州达因律师事务所律师照片

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事实应该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11号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2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吴爱英   二__八年七月十八日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编辑本段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编辑本段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六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七条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八条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九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应当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需要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律师业发展需要,适当调整本办法规定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其申请的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并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规定办理名称检索。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二)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四)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六)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七)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八)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九)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十)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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