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司法解释2003

许昌建设工程律师2022-09-14 20:18:55

导读: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2003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0次会议通过)法释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挪用公款罪之司法解释2003年11月13日《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下面由许昌建设工程律师为您介绍挪用公款司法解释2003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挪用公款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20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03]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已于2003年9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0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
          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
  (2003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0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2002]4号《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此复

挪用公款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该问题是最高院对天津高院的批复,如下:
(2003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0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释[2003]16号发布 自2003年10月10日起施行)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2002]4号《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此复

挪用公款司法解释2022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
(2003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已于2003年9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0日起施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2002]4号《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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