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规约38条是否穷尽了国际法渊源

濮阳建设工程律师2022-10-04 08:33:51

导读:国际法渊源概念重温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不论普遍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在第五十,《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定位存在悖论。一般法律原则被《国际法院规约》规定为正式的判案依据(国际法渊源)但在实践中却仅被国际法院作为辅助渊源使用。一般法律原则面临困境的原因在于它本属于,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中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下面由濮阳建设工程律师为您介绍国际法院规约38条是否穷尽了国际法渊源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国际法院规约38条是否穷尽了国际法渊源

国际法院规约38条规定了国际法院在解决各项国际事端时的国际法适用问题。
2内容:
即,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卯)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3意义
该38条肯定了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律渊源,成为司法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对国际法渊源的发展产生了重要意义。

国际法院规约38条是否穷尽了国家职能

第三十八条
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1)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3)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4)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国际法院规约38条是否穷尽了国家利益

第三十八条
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1)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3)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4)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局限性

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1.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3.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4.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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