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章违建拆除规定的通知

海东建设工程律师2022-10-27 11:03:52

导读:拆迁户如果对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或者认为自家房屋是合法建筑违建,认为城管执法部门作出的违建认定不合法的,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后要尽快提起诉讼程序。在规定时间内拆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65条之规定,现通知你户于2022年12月8日前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三、拆除不是违章建筑的唯一归宿不是说查处违章建筑就一定得。下面由海东建设工程律师为您介绍关于违章违建拆除规定的通知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关于违章违建拆除规定的通知怎么写

2022年违建拆除最新消息

无证≠违建

无证房产生的原因很多,有历史政策原因所致,有政府不守承诺所致,也有房屋所有人过失或故意为之,其形成原因繁杂,因此对“无证房”性质的认定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历史政策等因素来确定,不得一刀切认定为“违建”,无证房在征收时不能直接被认定为违建而实施强拆,也不能不给任何补偿就随意征收拆迁。

提醒注意:有些企业是通过招商引资进行建厂的,多年后被当地行政部门认定为违建,被下达《限期拆除通知》,对于这种情况,如果相关部门对企业房屋或厂房认定违建,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对待,随意企业在遇到类似问题时,一定要认真审查,必要时可以提前咨询委托专业律师,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违建必须拆吗?

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相关规定,并不是所有的违建都要一律拆除:违法建筑对现有规划实施的影响程度并不严重,可以采取补救措施改正的无须拆除;对现有规划实施的影响程度严重,但却不能拆除的,即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因当地政策落实不到位等原因导致无批建手续或翻建手续,但属于村民唯一住宅的情形;村民在自己宅基地或自留地范围内建设的附属建筑,如车库、仓库等;建设行为人因招商引资或行政允诺而建设的建筑物,不宜简单认定为违法建筑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结合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从维护政府公信力角度允许采取补救措施合法化;1984年《城市规划条例》施行以前,因尚无规划许可制度要求,当时的建设行为可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就不能认为此前形成的无证房屋是违法建筑并要求拆除。

关于违章违建拆除规定的通知

关于违章违建拆除规定的通知范文

  拆除,我们通常所说的拆除是指旧房拆除,墙体拆除等。进行违建拆除时,相关部门会发出拆除 通知书 。下面我给大家带来违建拆除通知书,供大家参考!

   违建拆除通知书 范文 篇一

  ____号______室______业主!你户未经过规划部门的批 准,擅自在顶楼违建房屋,区住建局、区拆违办、物 业公司多次上门劝说无效,现下发拆除违建通知书, 责令你户一周内自行拆除。

  ________物业服务中心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违建拆除通知书范文篇二

  陈____户主:

  你户在____村八组搭建的临时用房,经查系:

  (一)未取得土地使用手续;

  (二)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你户属于违章建筑,责令你户三日内自行拆除,否则将强制拆除,并由你户承担相应的拆除费用。

  承办人:

  送达人:____村镇服务中心

  年月日

   违建拆除通知书范文篇三

  【人名】同志:

  根据____镇党委《关于全面推进村庄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河委发(20____)38号】,决定对印庄大桥西北方向的违章建筑进行拆除,请于20____年4月10日前拆除到位,并恢复好违建前原状,逾期,当事人承担一切责任和经济费用。当事人如有不服,可向泰兴市人民法院____法庭申请诉讼。本通知可采用送达、电话通知、快件邮寄三种方式告知。

  中共____镇____村党总支

  ____镇____村村委会

  3月29日

  违建拆除通知书范文篇四

  各户主、经营户:

  根据国家有关市容市貌及交通秩序管理法规、____县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及交通秩序管理办法和____镇《关于小城镇建设与管理的暂行规定》,为了加强____城区的市容、环卫及交通秩序管理工作,把____打造成卫生文明城镇,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____镇城区街道市容环境、交通秩序进行全面整顿,彻底拆除所有未经批准乱搭乱建的棚屋、 广告 牌、固定商品架及楼梯、车库等建(构)筑物,望有关户主、经营户积极配合支持,接此通知后,于8月9日下午5点前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镇城建、城管部门将采取强制拆除 措施 ,并进行相应处罚。

  特此通知

  ____镇人民政府

 

  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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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章违建拆除规定的通知书

第一条 为了提高城市管理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特制定本通告。第二条 本市主城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内的违法建筑,即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的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建(构)筑物,不受法律保护,必须依法予以拆除。第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本辖区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组织工作。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进行查证和认定,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
  土地、房屋、市政、建设、园林、工商、公安、信访和监察等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拆除违法建筑及拆除后的环境整治工作。第四条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擅自修建违法建筑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应当及时自行拆除各自的违法建筑。自行拆除的,免于罚款。第五条 当事人未按本通告第四条规定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在限期内拆除的,免于罚款。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送达当事人;对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公告形式送达。
  当事人必须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拆除违法建筑决定限定的期间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第六条 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后,应按有关部门的要求清理拆除现场。个人应将拆除的违法建筑废弃物集中到指定地点,由有关部门组织清运;单位拆除违法建筑废弃物,按照市政府建筑渣土清运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行运往指定地点。第七条 当事人未按本通告第五条规定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区人民政府依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罚款。
  在建的违法建筑,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违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以罚款。第八条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前发布强制拆除公告。第九条 强制拆除中所涉及当事人财物的清理、搬移、保管,由当事人自行
负责。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所需要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第十条 当事人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第十一条 妨碍、阻挠、拒绝执法人员依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政府对违法建筑的治理,举报违法建设和违法行政行为。
  举报电话:
  市规划局:67509752
  渝中区:63701564
  大渡口区:68834750
  江北区:67855190
  沙坪坝区:65341452
  九龙坡区:68410053
  南岸区:62802841
  北碚区:68207134
  渝北区:67621271转28
  巴南区:66215161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62982491
  市高新技术开发区:68627459第十四条 其他区县(自治县、市)拆除违法建筑,参照本通告执行。第十五条 本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d25401--010405z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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