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分包后拖欠工程款施工总承包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安徽高院判例

青岛建设工程律师2022-09-03 01:08:26

导读:《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本案中,1、对比合法分包中发包人就工程质量追究责任时的情况可以看出发包人的权益保护机制几乎是相同的因为在合法分包中承包人与分包人同样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应当对实际施工人的雇工承担工资清偿连带责任。劳动者如果遇到雇主拖欠工资,在提起追偿劳。下面由青岛建设工程律师为您介绍违法分包后拖欠工程款施工总承包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安徽高院判例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违法分包后拖欠工程款施工总承包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安徽高院判例

青岛建设工程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分包单位未支付农民工工资,总包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要看分包的具体情况:1、依法分包的,总包方应在未支付工程款限额内承担民工工资垫付责任。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工程总包方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发包方或总包方未按合同约定与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发包方或总包方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在合法分包的情况下,总包方是否有义务垫付农民工工资,要视其是否有因拖欠工程款致使分包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而定。2、违法分包的,总包方负连带支付责任。在违法分包的情况下,依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之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总包方对分包方拖欠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而且该责任不以总包方拖欠分包方工程款数额为限。

青岛建设工程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第十一条 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总包不欠分包工程款,分包欠工人工程款,可以起诉总包吗

建设工程中分包单位挪用资金造成拖欠工程队工程款,总包单位(发包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第一,发包人甲公司与工程队之间并无合同关系,没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第二,发包人家公司已经将合同款支付给分包人乙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工程队不可对其主张代位权。

第三,只有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种,发包人家公司才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施工人承担合同责任。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青岛建设工程律师温馨提醒:

2022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于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针对建筑市场的新变化、司法实践的新问题、管理政策的新突破,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工程鉴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等问题作了规定。

在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方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规定要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同时,司法解释还规定实际施工人有权对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以期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等建筑工人权益的保护。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损失赔偿数额的认定,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损失大小无法确定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关于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民事责任,司法解释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司法解释规定应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将承包人应获得的利润也包括在内。

为加强对农民工等建筑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司法解释还对承包人处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了限制,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损害建筑工人利益。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违法分包后拖欠工程款施工总承包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的工程款而言,如果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那么找甲公司承担责任是没有问题的,如果乙公司独立于甲公司,那么发包方就不承担责任了,这属于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如果工程款是工人工资那么就另说了,法律规定,因建设单位未与分包工程发包人结清工程款,或者因分包工程发包人未与分包工程承包人结清工程款而发生拖欠工资的,建设单位、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优先垫付工资,垫付的工资额度以应付的未结清工程款为限。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导致拖欠工资

首先判断劳务承包人是否具有劳务承包资质:1、有资质。则劳务承包人丙方因与发包人、总包人甲方没有合同关系,丙方不得直接向发包人、总包人甲方索要工程款;2、无资质。则劳务承包人丙方属于实际施工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保护农民工利益的第二十六条规定,丙方有权向发包人和总包人甲方主张工程款,但是“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此已经向分包人乙方支付全额工程款的甲方,无须再次向丙方支付工程款。 上海富石律师事务所 刘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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