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案例

南宁建设工程律师2022-09-11 23:5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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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案例分析论文3000字

  近些年来,我国住房城乡建设事业蓬勃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是,城镇化进程快速推进。城市建设取得了历史性的辉煌成就,2022年城镇化率达51.3%。
  二是,建筑业的地位日益显著,对国民经济贡献突出。建筑业企业7万余个,建筑业企业从业人数4千余万人。其中,特级企业265个,一级企业8035个。为促进就业、拉动经济增长作出巨大贡献。
  三是,城乡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城市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约30平方米,农村人居住房面积33.6平方米。而1978年城市人均住宅面积6.7平方米,农村人均住房面积8.1平方米,均增长了4倍多。住房质量、住房成套率、配套设施与环境大为改观。
  四是,南宁建设工程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逐渐完善,管理制度已经形成并逐渐成熟。
  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1、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索贿受贿;
  2、一些部门违法违规决策上马项目和审批规划,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建筑容积率;
  3、一些招标人和投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
  4、一些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有的专家评标不公正;
  5、一些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规征地拆迁、损害群众利益、破坏生态环境、质量和安全责任不落实;
  6、一些地方违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乱上项目,存在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和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工程。
  上海11.15火灾案
  “上海11.15火灾”
  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58亿元。分别判处高伟忠等26人有期徒刑。(2022.11.15)
  上海莲花河畔景苑倾覆(2022.6.27)
  哈尔滨阳明滩大桥坍塌
  (2022.8.24)
  “瘦身钢筋”问题
  西安市建筑工程使用“瘦身钢筋”问题。201O年11月媒体报道西安市存在使用“瘦身钢筋”问题,我们调查发现,当时,西安多个工地存在使用“瘦身钢筋”问题。
  第一部分 法律基本知识
  第二部分 建筑法及相关法律制度
  第三部分 建筑工程多发问题及案例
  第一部分 法律基本知识
  1.2 法的适用规则
  1、层级效力原则
  2、新法优于旧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3、不溯及既往原则
  1.3住房城乡建设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常用行政法规18部,部门规章101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体系框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1)
  《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9)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1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9)

建筑法规案例分析论文2000字

简要案情
2003年7月初,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二公司)工作人员王非经马久东、吕穗锋介绍认识了义马市张建华、马建珉、李继华,双方开始协商义马2×155MW热电厂投标招标事宜。7月14日,王非、马久东代表中建三局二公司与马建珉、李继华签订了居间协议。双方约定的主要内容是:若该工程中标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支付马建珉、李继华建设工程合同总额2%的劳务费用;首次支付20万元,余款按工程转款比例支付;违约方赔偿对方10万元损失。
8月14日,义马市招投标办公室、义马市热电厂共同向中建三局二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义马2×155MW热电厂主控楼、主厂房、升压站工程。8月31日,义马热电厂与中建三局二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原审另查明,王非任中建三局二公司义马热电厂项目部经理。马建珉、李继华依据居间合同收到劳务费204000元。
后因中建三局二公司没有支付约定的余款,马建珉、李继华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余款74万余元及违约金10万元。
义马人民法院判决:一、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马建珉、李继华居间费372375元,违约金6万元,合计432375元。二、驳回马建珉、李继华对王非、马久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15291元,由被告中建三局二公司承担。
宣判后,中建三局二公司不服,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判决认定以下事实错误:一是中建三局二公司从未与马建珉、李继华签订过合同。二是居间合同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协议。三是原判决认定的中介费用计算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决,判决中建三局二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原审被告王非代理人庭审中述称:签订协议是个人行为并非职务行为。居间协议违法,为无效协议。
判决理由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王非、马久东与马建珉、李继华签订的协议,约定主要内容是促使义马热电厂与中建三局二公司中标和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居间合同特征,该协议为居间合同。
本案审理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有三个:一是王非签订居间协议是否是职务行为,二是居间协议的效力,三是居间费用的计算依据。
关于王非签订居间协议是否是职务行为。居间协议上虽未写明中建三局二公司名称,但居间协议约定的居间义务是义马热电厂工程项目投标和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等。在王非、马久东与马建珉、李继华签订居间协议后,中建三局二公司就又与马久东签订了关于义马热电厂工程项目投标和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居间协议。义马热电厂工程项目中标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王非已经成为该工程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投标和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并不是王非的个人事务而是中建三局二公司的事务,居间协议也是为了中建三局二公司的事务。由此可以看出,王非该系列行为均是职务行为,王非也认为自己该系列行为是职务行为。因此,王非与马建珉、李继华签订协议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上诉人中建三局二公司认为王非与马建珉、李继华签订协议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与本案事实不符,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本案居间协议的效力。《合同法》确立了居间合同法律制度,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居间。招标公告虽然为公开事项,但并非公开的事项就众所周知。因此,公开招标的事项也存在向他人报告投标和订立合同机会的情形,投标人也可以将自己在投标活动中所办理的投标事项委托他人代理或者协助进行。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但并非招投标活动有居间行为就违反了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只是招投标活动中的居间事项与其他合同的居间事项有所差别。投标人中建三局二公司提供投标所需的各种资料和投标书,让马建珉、李继华参与其投标事务并支付一定劳务费的约定,没有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因此该行为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相关法律规定的均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不得以不正当手段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本案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供发包方与承包方以及居间人之间有违反《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相应规定的行为。中建三局二公司作为投标人和承包人,没有证明自己已付居间费用用于行贿和回扣等,也不能证明未付居间劳务费是为了违反有关规定,也没有提供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事实依据,因此上诉人中建三局二公司认为,该协议违反了《招投标法》、《建筑法》等南宁建设工程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南宁建设工程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该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居间报酬。《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由此规定可知,居间报酬的请求权以促成合同成立为条件,不以所促成的合同是否履行为条件,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因居间服务而成立的,居间人就可以行使居间报酬请求权。关于居间报酬标准,我国法律对此还没有相应规定,因此确定居间人的居间报酬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可太高。一审判决虽然依照公平原则对居间合同约定的报酬额予以适当调整,但根据本案居间报酬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标的的收益中所占的比例还比较高的实际情况,对居间费用还应当再适当酌减。中建三局二公司认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计算居间报酬,合同未履行部分不应计算居间报酬的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南宁建设工程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居间协议书约定,合同签订后首付20万元,余款按照工程转款比例支付。该比例既可以理解为仍然按照工程款2%的比例计算支付劳务费至付清时为止,又可以理解为首付20万元后所余劳务费与工程总造价之比按照转款比例支付。如何计算应付居间劳务费这一约定不明,马建珉、李继华也没有提供施工过程中转款数额和应当按照转款所付的居间劳务费,一审确定的工程款额是施工合同终止时的完工工程价款,因此原判决认定中建三局二公司未按照转款比例支付构成违约的证据与理由不足,应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上诉人中建三局二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酌定中建三局二公司支付居间报酬的标准和违约的责任认定欠妥,故予以纠正。
判决结果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义马市人民法院(2004)义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和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二、变更义马市人民法院(2004)义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马建珉、李继华居间费20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其他诉讼费用5291元,合计15291元,由上诉人中建三局二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该案例案号为[2005]三民三终字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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