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删除

兰州建设工程律师2022-09-14 03:54:54

导读: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1、雇员受害的普通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责任。”这是对雇员受害普通赔偿责任的规定即雇,需要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年修订的《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将上述第11。下面由兰州建设工程律师为您介绍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删除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删除的原因

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法律的废止有以下几种情况:(1)法律本身规定了有效期限,期限结束,该法即自动终止;   (2)以新法取代旧法。有两种情况:在新法中明文规定废除旧法,或者依“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旧法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废止。
《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11条、13、14条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关系属于(2)的第二种情况,相抵触的部分废止。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删除案例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款指的是雇佣关系受伤,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他人造成的伤害,伤者有权要求加害者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是他人造成的伤害,雇主在赔偿后可以向他人追讨。
第二款主要对发包方违法发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即对于给雇员造成的损失,发包方应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删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 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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