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司法解释2002

承德建设工程律师2022-09-14 15:30:55

导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下面由承德建设工程律师为您介绍挪用公款司法解释2002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挪用公款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2022

承德建设工程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挪用公款的司法解释:1、挪用公款归自己个人使用的,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本金给公司的,构成挪用公款罪;2、挪用公款的数额较大,挪用公款归个人从事营利活动的,不受归还时间三个月的限制,也构成挪用公款罪;3、挪用公款进行赌博的,不受数额较大和归还时间的限制,直接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承德建设工程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挪用公款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承德建设工程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挪用公款罪不同数额大小和情节轻重的认定标准;

2、《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挪用公款行为的具体立案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与法制化的要求下,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了此罪适用情形的司法解释。

承德建设工程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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