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常州建设工程律师2022-10-03 03:34:58

导读: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乙按约定将该仪器于当日下午运到甲厂后甲表示因厂内安装场地未准备好要求司机将仪器运到两公里以外的一个仓库先在车上停放一第二再拉进厂内卸下安,正确答案1对于本案乙县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参见《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2余兄有权利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是指对他人之间的,民法总论案例分析习题1案情介绍李某因意外事故失踪后被法院宣告死亡。下面由常州建设工程律师为您介绍民事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司法考试民事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某甲在某百货公司购买服装,在甲到收银台交款时,因地面太滑而摔伤,甲即找公司经理要求赔偿。该公司的保安人员认为甲在购货中有盗窃行为,就强将甲带入办公室。
  试析:甲与百货公司间因何法律事实发生何法律关系?
  本案中,甲与百货公司间在三个法律事实发生三种法律关系:一是因买卖服装发生的买卖关系;二是甲因地面太滑而摔伤这一侵权行为而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三是因甲被保安人员误为盗窃并被强行带入办公室这一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2、某甲长期下落不明,经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请,法院判决宣告甲死亡。其后,乙就与丁结婚,并将一6岁的儿子送给丙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实际上甲并未死亡。经甲请求法院撤销了对其死亡的宣告。甲回家后发现儿子被人收养,乙也改嫁他人,幸丁已死亡。因此,甲就要求与已恢复婚姻关系,并以自己未同意将儿子送丙收养主张收养无效。
  问:甲可否与乙自动恢复婚姻关系?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无效?
  甲乙间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因为在甲宣告死亡后乙与丁结婚,已另存在一个婚姻关系,甲乙若要同意结婚,则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丙与甲的儿子间的收养关系有效。因为在甲被宣告死亡期间甲的儿子被丙依法收养,甲虽说被撤销死亡宣告,但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并未解除。
  3、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了一买卖合同,约定由乙企业向甲企业提供一设备,甲应于收货后付款20万元。后甲企业因原厂长经营不善被撤换。新厂长上任后改变了企业的生产计划,原订的设备不再需要。因此,在乙企业按合同交货时,甲企业的新任厂长指令拒收,并提出这是原厂长订的合同,现要对以前的合同进行清理,原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试分析甲企业拒收乙企业提供的设备是否合法?
  甲企业拒收不合法,属于一种违约行为。因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关系是同一人格的关系,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的更换虽属于法人的变更,但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未变,法人的主体资格未变。因此,甲企业厂长的更换不能改变其法人的主体资格,原订立的合同仍然有效。
  4、某甲从商场购得一台原装进口电视机,甲并未拆开包装。1999年10月30日甲又将该电视机转卖给乙。乙买回后发现该电视机并非原装进口的,而是由国内组装。乙使用后发现该电视机视听效果太差。2001年5月乙以受欺骗为由向甲提出退货,甲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该案中甲乙之间的买卖行为不属于受欺诈的民事行为。因为甲并未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也未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该行为应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因为乙是在对标的物电视机有重大误解的情形下实施买卖行为的。乙可撤销与甲间的买卖行为。但因自乙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已经超过1年,且其已经使用电视机,乙的撤销权消灭,不得再撤销。因此,该案应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民事案例分析题及答案案例分析

  1、[案情介绍]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 王某听说后委托李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 李某考察归来后将所买的价值 1500 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但王某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已 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去世,药也就不要了,请李某自己处 理。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管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
  [问题]
  1.李某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担?(5 分)
  2.药是否应由王家出钱买下?为什么?(5 分)
  分析:
  1.李某购买名贵药材是受王某的委托才进行的,其行为应属民事代理。 《民法通则》 第 63 条第 2 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 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 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 本案中李某购买药材的行为后果应由王某承担。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82 条的规定,当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由于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仍 然有效。 也就是说, 代理人因实施代理行为所取得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受领, 由此所产生的 债务作为被代理人的债务,以被代理人的遗产或者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来承担。本案中,王 家理当出钱买下此药。
  2、[案情介绍]1987 年 12 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理出国手续一时 钱不够用,遂向朋友张某借款 3 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胡某直到 1988 年 7 月 27 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但也对钱的事只 字未提。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1990 年 8 月,胡某回国。 1990 年 10 月张某因买房急需用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 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11 月 5 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 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愤至极,第二天 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胡某偿还 3 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问题]
  1.胡某对王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 (3 分)
  2.胡某在 1990 年 10 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有何种效力? (4 分)
  3.张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胡某所欠的钱,为什么?(3 分)
  分析:
  1. 《民法通则》第 135 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 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该规定,民事权利一般在两年后法院不再予以保护,权利 人将丧失胜诉权。本案中,胡某于 1987 年 12 月向张某借的钱,直到 1990 年 10 月张某才第 一次向胡某要钱,其间已过了近三年,胡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早已届满。因此,当时胡 某如果表示不愿偿还此款,张某将无法通过诉讼索回他的钱款。 2.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行)》第 171 条的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 悔的,不予支持。此处义务人履行义务不仅仅指义务人实际履行义务,也包括义务人对履行 义务重新作出承诺。本案中,胡某 1990 年 10 月在字据上的注明即是一种重新承诺,不得反悔。
  3.张某要求法院判决胡某还款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不是因为时效没有届满,而 是因胡某已重新作出承诺。
  3、[案情]郑老汉在老伴亡故后与独生子共同相依为命,近日,因儿子感染疾病,急需治疗费 用,苦于爷俩都下岗了,十分着急。邻居王某早就想购买郑老汉家祖传的一幅郑板桥字画, 一直因郑老汉不想出卖而不得。这次,王某认为机会来了,遂找到郑老汉,提出以 5 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幅实际价值 20 万元的字画,郑老汉因仓促之间还无法找到买主,不得已答应了 这桩买卖。 双方交货付款完毕。 后郑老汉的儿子终因不治身亡, 郑老汉十分痛心, 心灰意冷, 明确表示不再追究王某的责任。逾半月,郑老汉终因过度思念儿子也亡故了。其弟郑老二继 承了郑老汉的遗产,得知郑老汉与王某的买卖后,要求王某补足价款或者返还字画,王某不 允,郑老二遂诉至法院。
  [问题]
  1.郑老汉与王某之间的字画买卖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5 分)
  2.郑老二是否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买卖行为?为什么?(5 分)
  【解析】 本题涉及意思表示的瑕疵与合同效力问题。本案中,王某乘郑老汉处于急迫状态下, 以 1/4 的价格购买字画,给郑老汉造成较大损失,构成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对于乘人之危 的民事行为,依民法通则的规定,为无效民事行为,但依合同法第 54 条规定,只要不损害 国家利益的,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本案中,王某与郑老汉所订立的合同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问题,因存在乘人之危的情由,故该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
  4、[案情]某书画装裱店与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双方约定,赵 某交付装裱店20 副对联作品, 装裱店支付赵某 5000 元报酬。 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他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装旅店,装裱店支付了全部报酬。但是不久装裱店感到作品风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
  [问题]
  1.赵某能否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 (5 分)
  2.赵某儿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5 分)
  分析:
  1.《民法通则》第 63 条规定: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 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 “亲自代理” 本案中合同既约定由赵某创作全部对联, 同时书法创作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 必须由本人亲 自实施,是不得代理的行为,赵某无权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2.赵某儿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 它包括没有代理权、 超 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可以产生代理效果。 但是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是不能由他人代理的行为, 即使有合法的委托也不行。 这些行为主 要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行为、违法行为或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代理的行为。
  5、[案情]南某某是某中学学生,15 岁。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南某某看到商场正在进 行有奖销售,每消费 20 元可领取奖券一张,最高奖金颇为 5000 元,便买了一瓶价值为 20 元的洗发水,领到一张奖券。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南某某所持奖券中了最高奖,南某某 非常高兴,将中奖的消息告诉了母亲萧某,母子二人马上去商场兑了奖,萧某把这 5000 元 钱放到家里的箱子中。第二天,南某某与萧某发生争执,南某某一气之下,便偷偷将柜子中 的 5000 元钱拿出,到商场中购物消气,其见到商场中正在促销钻戒,便花了 4800 元买了一 只钻戒。几天后,萧某要购买股票,想用箱中的钱,却发现箱中的钱已不见,于是质问南某 某,南某某在质问之下说出真相。但南某某认为钱是自己中奖所得,自己有权决定想买什么 就买什么。萧某则认为南某某还小,钱应当由自己和南某某的父亲支配。于是马上拉着南某 某到商场,说南某某购买钻戒未征得父母同意,要求退货。售货员说钻戒售出无法退货。
  [问题]
  1.南莱某购买洗发水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奖金究竟属谁所有?为什么?(3 分)
  2.南某某购买钻戒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萧某能否要求退货?为什么?(3 分)
  3.萧某是否有权持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请说明理由。 (2 分)
  4.假设南某某没有告诉萧某,直接到商场领奖,商场能否以南某某是未成年拒绝兑奖?为什 么?(2 分)
  分析:
  1.南某某购买洗发水的行为属于与其年龄、智力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故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单独获得奖励,因此奖金应归南某某所有。理由是:根据 《民法通则》的规定,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故南某某是限制行为能 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下列两类民事行为有效: 一是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用的民事行为;二是接受奖励、赠与、获得报酬等 纯获益的民事行为
  2.南某某购买钻戒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行为。萧某有权要求遇掉钻戒。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而该合同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属于效力待 定的合同。如果父母拒绝追认,则合同归于无效。南某某用 4800 元购买钻戒,属于标的数额较大的民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须征得其父母的同意或者追认。既然其母亲 萧某拒绝追认该合同,则合同归于无效。既然合同归于无效,则其母亲萧某有权要求退掉钻 戒。
  3.萧某无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理由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 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 被监护人的财产。萧某购买股票井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故其无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
  4.商场不能以南某某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兑奖。根据《民通意见》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 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在本案例中,南某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 购买洗发水获得奖券中奖的行为,是一种纯获利益的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他人不得主张 无效。因此,商场不能以南某某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兑奖。

民事案例分析题及答案解析

我认为,首先不构成表见代理,因为电脑培训学校没有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
其次,王某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最终效力原则上应由电脑公司决定。
再次,由于电脑培训学校存在过错,不构成善意取得。因此如果对方追认,合同应继续履行;如果对方否认,则合同自始无效,但电脑培训学校不能要求电脑公司承担责任。

民事纠纷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此民事责任由钱乙承担,根据侵权的要件,即侵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责任原则,钱乙是过错方,因此,由钱乙承担。
2,无公正遗嘱时候以最后一份遗嘱为有效,所以最后一份遗嘱是有效地。
另外,题目中没有说弟是否有收入来源,我国民法规定,无劳动能力又没有收入来源的,应当保留其应有分,如未保留,则处分无效。。。

民事案例分析题及答案范文

1、某甲在某百货公司购买服装,在甲到收银台交款时,因地面太滑而摔伤,甲即找公司经理要求赔偿。该公司的保安人员认为甲在购货中有盗窃行为,就强将甲带入办公室。
  试析:甲与百货公司间因何法律事实发生何法律关系?
  本案中,甲与百货公司间在三个法律事实发生三种法律关系:一是因买卖服装发生的买卖关系;二是甲因地面太滑而摔伤这一侵权行为而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三是因甲被保安人员误为盗窃并被强行带入办公室这一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2、某甲长期下落不明,经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请,法院判决宣告甲死亡。其后,乙就与丁结婚,并将一6岁的儿子送给丙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实际上甲并未死亡。经甲请求法院撤销了对其死亡的宣告。甲回家后发现儿子被人收养,乙也改嫁他人,幸丁已死亡。因此,甲就要求与已恢复婚姻关系,并以自己未同意将儿子送丙收养主张收养无效。
  问:甲可否与乙自动恢复婚姻关系?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无效?
  甲乙间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因为在甲宣告死亡后乙与丁结婚,已另存在一个婚姻关系,甲乙若要同意结婚,则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丙与甲的儿子间的收养关系有效。因为在甲被宣告死亡期间甲的儿子被丙依法收养,甲虽说被撤销死亡宣告,但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并未解除。
  3、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了一买卖合同,约定由乙企业向甲企业提供一设备,甲应于收货后付款20万元。后甲企业因原厂长经营不善被撤换。新厂长上任后改变了企业的生产计划,原订的设备不再需要。因此,在乙企业按合同交货时,甲企业的新任厂长指令拒收,并提出这是原厂长订的合同,现要对以前的合同进行清理,原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试分析甲企业拒收乙企业提供的设备是否合法?
  甲企业拒收不合法,属于一种违约行为。因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关系是同一人格的关系,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的更换虽属于法人的变更,但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未变,法人的主体资格未变。因此,甲企业厂长的更换不能改变其法人的主体资格,原订立的合同仍然有效。
  4、某甲从商场购得一台原装进口电视机,甲并未拆开包装。1999年10月30日甲又将该电视机转卖给乙。乙买回后发现该电视机并非原装进口的,而是由国内组装。乙使用后发现该电视机视听效果太差。2001年5月乙以受欺骗为由向甲提出退货,甲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该案中甲乙之间的买卖行为不属于受欺诈的民事行为。因为甲并未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也未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该行为应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因为乙是在对标的物电视机有重大误解的情形下实施买卖行为的。乙可撤销与甲间的买卖行为。但因自乙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已经超过1年,且其已经使用电视机,乙的撤销权消灭,不得再撤销。因此,该案应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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