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证的根本特征是以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

广州建设工程律师2022-10-06 21:48:58

导读:物证的根本特征是A以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B以属性、特征或者存在状况等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C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D不受人的主观意志的影响正,A以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B以属性、特征和存在状况等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C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D不受人的主观意识的影响;查看答案,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质痕迹和物品。物证的特征是它的外形、质量、特性和所在的位置等反映了某。下面由广州建设工程律师为您介绍物证的根本特征是以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物证的根本特征是以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

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 一般认为,所有证据都应当具有证明力和证据能力。证据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待证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证据的证据能力,是指证据资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这是证据的基本特征。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也基本反映了上述特征,具体表现为: 1.客观性。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诉讼证据的本质特征,是由案件事实本身的客观性所决定的。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证据的本质是事实。证据事实的存在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诸如物品、痕迹、文件等客观存在的物质;一种是被人们感知并存人记忆的事实。无论以哪种形式存在的事实,都可以成为证据。二是证据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事实。其一,诉讼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无论是公安司法人员收集证据,还是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证据,都应当合法,否则就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为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无论是在刑事诉讼中,还是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各种证据的取得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非法取得的证据,在证据理论和诉讼理论上,严格讲是不应当具有证据效力的,更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其二,诉讼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即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形式上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否则,就不可以作为诉讼证据。我国诉讼法对证据的种类作了明确规定,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了七种证据种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其他诉讼法也作了相应规定。同时还对各种证据的形式也作出明确的要求,如物证、书证必须附卷,不能附卷的要通过照相、录像、制作模型等方式附卷;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当事人陈述,应当以书面形式加以固定,并经核对无误后,由证人、保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民事或行政诉讼当事人签名盖章;鉴定结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鉴定人签名盖章;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根据需要分别采用书面笔录、绘图、照相、录像等形式,书面笔录要由勘验人员、现场见证人签名盖章;等等。其三,诉讼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物证必须当庭出示,让当事人辨认;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未经法庭查证属实的材料,均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物证是证据的一种,它的基本特性为

物证的基本特征是物质具有特有的外部特征、明确的内在属性及特定的存在方位;物证具有案件与调查对象的同时联系性;物证具有不可替代性;物质具有较强客观性和可靠性;物证具有较强稳定性;物质具有证明的被动性和片段性。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内在物质属性及其存在方位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体和痕迹。物证的物体形式通常是以固态、液态和气态形式体现;物证的痕迹形式是指在外界因素作用下一个客体留在另一个客体上的印迹。

物证的根本特征是以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

在物证收集、固定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物证收集种数不全面、物证来源不清晰、形状特征记载不具体、文书制作不规范、程序履行不严格。

在审查调查过程中,一是对物证的收集不够全面、彻底。应该发现、提取的物证,因疏忽大意而没有发现、提取,存在遗漏物证的情况;二是提取、扣押的物证,没有注明从何处提取、扣押,或者标注不够具体、准确,导致物证来源不清。

三是提取、扣押物证相关笔录记载的物证发现、提取的位置和现场照片、录像反映的位置不一致;四是相关笔录记载的物证的性状特征与提取、扣押清单中的记载或实物特征不一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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