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与传销的十大区别1040阳光工程

赤峰建设工程律师2022-10-15 10:03:51

导读:现在“1040阳光工程”也不断改头换面,增加新的名头,比如“商务商会”“连锁经营”,当然说得最多的还是“纯资本运作”,当你被拉过去洗脑的时候,他们也会以此名义进行劝说,传销组织还进行虚假宣传,“1040阳光工程”并没有任何实际经营活动,却谎称是GJ发展、ZF支持的大项目,但是整个过程并不产生资增值,同时谎称出局拥有“1040”万,近日由莒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纪某某、蔡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经莒县法院一。下面由赤峰建设工程律师为您介绍资本运作与传销的十大区别1040阳光工程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资本运作与传销的十大区别1040阳光工程

赤峰建设工程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资本运作与传销的区别:1、国家态度不同:资本运作是允许存在,传销是严厉打击的。2、从业人员区域不同:资本运作限定人员,限定区域从事。传销没有局限3、投资方式不同:资本运作是一次性投资价格统一。4、网络体系图不同:资本运作是等腰梯形,传销是三角形。5、业绩积累不同:资本运作是份额积累晋升资格不会下滑,没有业绩压力。传销是份额周期归零制,周期份额累计晋升,有业绩压力。

赤峰建设工程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资本运作与传销的十大区别1040

一、国家态度不同:资本运作是允许存在,限制发展,低调宣传,严格管理。传销则是静观其变,任其发展。
二、从业人员区域不同:资本运作限定人员,限定区域从事。传销是任何人,任何地方都可以从事。
三、投资方式不同:资本运作是一次性投资价格统一,传销是循环投资。
四、网络体系图不同:资本运作是等腰梯形,传销是三角形。
五、业绩积累不同:资本运作是份额积累晋升资格不会下滑,没有业绩压力、传销是份额周期归零制,周期份额累计晋升,有业绩压力。
六、公平性不同:资本运作出局制,传销是世袭制。
赤峰建设工程律师温馨提醒
判断是不是传销,需要从法律角度解析此行为的法律内涵,如符合以下条件,则属于传销行为。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条、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在《禁止传销条例》 中,反复提到层级关系这个概念,一定规律组成层级关系只是众多传销中的一个现象,必须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才有可能涉嫌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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