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规定是什么

漳州建设工程律师2022-11-03 12:08:50

导读:释第9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5号2022年1月30日公布自2022年2月4日起施行)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首先从立法目的来看90条与91条均为对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后的补充规定。在修改后的立法目的上主要是针对民事诉讼法作出调整的部分案件以及人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是:1。下面由漳州建设工程律师为您介绍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规定是什么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规定是什么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内容为:
1、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2、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漳州建设工程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一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抄九十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袭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释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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