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漯河建设工程律师2022-09-18 00:42:54

导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办理抵押登记时还应当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使用权人转让或者转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各项条件外还应当按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的约定进行开发建设并且房屋建,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是不得。下面由漯河建设工程律师为您介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审核对应责任事项

漯河建设工程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流转、同权同价。

漯河建设工程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漯河建设工程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漯河建设工程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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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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