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9号令

天水建设工程律师2022-09-03 16:20:29

导读: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第五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三)要严格按照审定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准随意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也不允许盲目压级压价降低工程建设标准。要严肃查处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违法行,建设部以第29号令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现转发并做以下规定。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下面由天水建设工程律师为您介绍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9号令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9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改委 2005 第 29 号令《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 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12 号),为严格市场准 入,保障工程咨询质量,特制定《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经国家发展 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二 OO 五年三月四日 印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 委(计委) , 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市场准入,保障工程咨询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12 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运用多学科知识和经 验、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为政府部门、项目业主及其他各类客户提供社 会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决策与实施的智力服务, 以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 实现 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关系国家和社会投资效益,是需要具备 特殊信誉和条件而确定的资格许可类事项。 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 定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包括资格等级、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三部分。 第六条 工程咨询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工程咨询资 格证书》 ,凭《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开展相应的工程咨询业务。 第二章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标准 第七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各级工程咨询单 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业主要求依法开展业务。 第八条 甲级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标准: (一)基本条件: 1.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 5 年,申请专业的服务范围相应咨询成果均 不少于 5 项,无不良记录; 2.注册资金不低于 500 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 4.主持或参与制定过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从优。 (二)技术力量: 1.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 60 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 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 30%,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得低于技术 人员总数的 15%,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高于技术人员总数的 10%,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咨询单位执业; 2.每个专业领域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5 人和至少 2 名注册咨 询工程师(投资); 3.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从事工程咨 2 询及相关业务不少于 10 年。 (三)技术水平和技术装备: 1.掌握现代工程技术和项目管理方法,技术装备先进,具有较完整的专 业技术资料积累,以及处理国内外相关业务信息的手段; 2. 具有独立或与国内外工程咨询单位合作承接国外工程咨询业务的能力; 3.直接从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人均配备计算机不少于 1 台,通信及信 息处理手段完备, 能应用工程技术和经济评价系统软件开展业务, 全部运用计 算机和系统软件完成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编制和经济评价。 (四)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 2.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已通过 ISO9000 族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的从优。 第九条 乙级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标准: (一)基本条件: 1.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 3 年,申请专业的服务范围相应咨询成果均 不少于 5 项,无不良记录; 2.注册资金不低于 200 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 (二)技术力量: 1.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 30 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 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 30%,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得低于技术 人员总数的 15%,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高于技术人员总数的 10%,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咨询单位执业; 3 2.每个专业领域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5 人和至少 2 名注册咨 询工程师(投资); 3.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从事工程咨 询及相关业务不少于 8 年。 (三)技术水平和技术装备: 1.掌握现代工程技术和项目管理方法,拥有较先进的技术装备,具有开 展业务的专业技术资料积累和及时查询相关专业信息的手段; 2.直接从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人均配备计算机不少于 1 台,全部运用 计算机完成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编制,经济评价系统软件的应用达到 80%以上。 (四)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 2.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 第十条 丙级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标准: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 50 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 15 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的 人员不得少于 30%,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 15%, 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高于技术人员总数的 10%; (三)每个专业领域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5 人和至少 1 名注册咨 询工程师(投资); (四)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咨询工程 师(投资)执业资格,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不少于 5 年;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 (六)有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 4 第十一条 凡新申请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一般应从丙级资格做起。 第十二条 工程咨询单位因开展业务需拓宽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的,根据 第八、九、十、二十条的规定,可以申请该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的相应等级的 临时资格。 第三章 工程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的划分 第十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专业资格,按照以下 31 个专业划分:(一)公路; (二)铁路; (三)城市轨道交通; (四)民航; (五)水电; (六)核电、 核工业; (七) 火电;(八)煤炭;(九)石油天然气;(十)石化;(十一)化工、医药;(十二) 建筑材料;(十三)机械;(十四)电子;(十五)轻工;(十六)纺织、化纤;(十 七)钢铁; (十八)有色冶金; (十九)农业; (二十)林业; (二十一)通信信息; (二 十二)广播电影电视;(二十三)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二十四)水 利工程;(二十五)港口河海工程;(二十六)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二十七) 市政公用工程;(二十八)建筑;(二十九)城市规划;(三十)综合经济(不受具 体专业限制);(三十一)其他(按具体专业填写)。 第十四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服务范围包括以下八项内容: (一)规划咨询:含行业、专项和区域发展规划编制、咨询; (二)编制项目建议书(含项目投资机会研究、预可行性研究); (三)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 (四)评估咨询: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与初步设 计评估,以及项目后评价、概预决算审查等; (五)工程设计; (六)招标代理; (七)工程监理、设备监理; 5 (八)工程项目管理:含工程项目的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服务。 工程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设备监理资格,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认定。 第十五条 申请综合经济专业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具有单项专业资格不少于 8 个; (二)工程技术经济专业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4 名以上。 综合经济专业资格,除已取得资质的专业外,仅限于评估咨询和工程项目 管理等服务范围。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可以按照条件申请一项或多项专业、一个或多个服务 范围的咨询资格。认定各专业和各项服务范围的资格必须符合专业技术力量、 技术水平和工程咨询业绩的相应条件。 第四章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和管理权限 第十七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 第十八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先由初审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再报国 家发展改革委审定批准。根据隶属关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是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 定的初审机构。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 第十九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印制。 《工程 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由一套正本和二套副本组成,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有效期为 5 年。 第五章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程序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申请工程咨询资格,应填写《中国工程咨询业务管 理系统》 软件内容, 并将文本文件同时报送初审机构。 申请材料可以通过信函、 6 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 (一)报送电子文件材料包括:1、填写内容:单位基本情况、单位行政和 技术经济主要负责人简介、在编技术人员及配备计算机情况;近三年经营状况 以及独立承担过的工程咨询业绩;2、扫描内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 位法人证书;技术负责人的工程咨询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在编专业技术人员的 证明文件(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证书、工程咨询执业资格注册证书、社会 养老保险 和人事证明材料);单位相关证明(工程设计等有关证书);上一年度 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自有或租赁办公用房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等。 (二)报送文本文件:除上述电子文本内容外,还需提供单位章程、质量管 理制度文件和已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2 本。 以上文本文件和电子文件各一份。 第二十一条 初审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先进行材料合规性审查,聘请有 关专家进行评审或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审意见进行集体 评审, 提出复审意见, 并向社会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并颁发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 第六章 资格认定时限 第二十三条 资格认定每年定期集中受理,集中评审。受理时间由国家发 展改革委提前两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初审机构初审期限为 20 个工作日, 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不计 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第二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初审机构初审意见和材料,在专家评审 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后,20 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不能在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 7 决定的,经分管委领导批准,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 第七章 工程咨询资格升级、降级、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 凡取得丙级资格证书 3 年、乙级资格证书 2 年的单位可按本 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等级标准和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 升级或扩大专业服务范围手续;经复审核定降级的单位,先收缴原资格等级证 书,后核发新的等级证书。 第二十七条 工程咨询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做降级处理。情节严 重的,应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 (一)经检查,违反工程咨询持证执业办法、行业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和市场 竞争规则的; (二)经核实,工程咨询质量考核存在问题的。 第二十八条 工程咨询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原资格认定单位申 请办理工程咨询资格变更或终止的手续。 (一)分立或者合并,应向原资格认定单位交回《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 , 经重新审核和认定后,再领取相应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 ; (二)单位法人代表及主要技术负责人变更时, 应向原资格认定单位办理变 更手续; (三)因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工程咨询业务时, 应报原资格认定单位备 案,交回《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 ,办理相应撤销和注销手续。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取得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并接受 每年一次执业检查。 第三十条 工程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格认定单位根据情节轻 8 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级直至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 ,或者以其他形 式非法转让《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的; (二)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超越认定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从事工程咨询活动 的; (三)变更或者终止业务,不及时办理变更和相应撤销、注销手续的;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 供反映其活动真实材料的; (五)弄虚作假、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 损害其 他工程咨询单位利益,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的; (六)经核实,咨询成果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申请取得《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 而擅自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各级发展改革委应当依据规定采取措施予以制 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初审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工程咨 询单位资格评审工作中的违法和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资格认定的决定: (一)评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予认定资格决定的; (二)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准予资格认定 的; (三)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咨询资格的,应当予以 9 撤销,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咨询资格。 (四)依法可以撤销认定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初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 分: (一)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单位申请工程咨询资格不予受理的; (二)在受理、审查、认定工程咨询资格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履行告知义务的; (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认定形式, 不一次告知申请 人必须补齐全部内容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资格申请和不受理申请理由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实施所需费用,列入部门预算,由本 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10 全面贯彻国家发改委第 29 号令,切实履行协会职责 ——解读“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上午好! 受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佘健明会长的委派,经国家发改委投资司同意,对国 家发改委第 29 号令即《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学习和理解,我先作 个发言,和各位交流,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大家知道,国家发改委于今年 3 月 4 日发布了第 29 号令,5 月 16 日发布 了 23 号公告, 月 7 日以发改投资[2005]983 号文印发了 6 《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 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改委在数月时间集中出台了关于工程咨询 》 的数个文件是前所未有的,充分体现了对工程咨询工作的重视,也从一个侧面 反射出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以下称认定办法)共九章 36 条以及 13 个附表,一一宣讲条文意义不大,我想从以下 4 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有关背景介绍 (一)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概念 认定办法对工程咨询、工程咨询单位、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和工程咨询单位 资格认定的系列概念做了系统的最新表述。 1、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运用多学科知识和经验、 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办法,为政府部门、项目业主及其他各类客户提供社会经 济建设和工程项目决策与实施的智力服务,以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可持 续发展。 对工程咨询的性质、任务、职责和从业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及运用的基本方 11 法都作了明确、简练的表述,94 年的 2 号令和 03 年的章程,主要是针对工程 咨询业的表述。 2、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这是我们历来坚持的工程咨询单位三要素,评审中要注意加以区别,如对 不是企、事业单位的社团法人,只有营业执照的非法人单位,以及那些从事金 融、财经、会计业务的以及施工承包业务的,就不是工程咨询单位,是一条排 他性的规定。 3、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包括资格等级、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三部分。 沿用了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2001 年 038 号文(以下称中咨协 038 号文)的 提法,是完整的、全面的,以往执业检查中常提的“三超”行为,即包括三部 分内容。 4、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关系国家和社会投资效益,是需要具备特殊 信誉和条件而确定的资格许可类事项。 《行政许可法》第 12 条规定,对行政许可分为普通、特许、资格资质、 核准、登记和其他 6 类事项,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是对应于第三款,提供公 共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需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才能确定的行政许可 事项。 (二)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意义 1、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是国家发改委对投资体制改革配套的系列 文件之一,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工作关系国家和社会投资效益, 是投资体制 改革整体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 2、工程咨询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产物,是处于成长阶段的新兴行业。去年 12 7 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一次在国家层面上把工程咨询 纳入政府投资监管体系的组成部分, 在这以前国家天水建设工程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政府文件都没有 这个词, 包括直接相关的合同法、 招标投标法都没有这个词。 决定明确提出 “加 强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管理,对咨询评估、 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实行资质 管理”的要求,把“加强对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作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的目标之一。 3、根据世贸组织分类标准,工程咨询属于服务贸易,在具体承诺的部门 类别中分属于“专业服务”及“建筑和相关工程服务”等部门。工程咨询是专 业服务业的重要领域,也是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设施” ,对这一特定行业的 单位实行资格认定应该说是市场经济的通行做法。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一、对下列67部市人民政府规章予以保留:

  1、银川市行政督察管理规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78号令,发布日期1995年5月9日,修改日期2022年12月14日5号令。

  2、银川市为民解忧督办工作规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38号令,发布日期2003年7月11日。

  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27号令,发布日期2002年11月27日。

  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需要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2号令,发布日期2004年7月20日。

  5、银川市政府关于第四批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3号令,发布日期2004年7月20日。

  6、银川市人民政府工业公布第二批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需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4号令,发布日期2004年10月16日。

  7、银川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7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日。

  8、银川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8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日。

  9、银川市人民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解释规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9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日。

  10、银川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0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日。

  11、银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1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日。

  12、银川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2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日。

  13、银川市行政执法公开规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3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日。

  14、银川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程序规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5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日。

  15、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及决定保留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22号令,发布日期2006年7月21日。

  16、银川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规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2号令,发布日期2022年11月16日。

  17、银川市市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执法机构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管理规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号令,发布日期2022年3月24日。

  18、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银川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号令,发布日期2022年2月7日。

  19、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2号令,发布日期2022年2月7日。

  20、银川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89号令,发布日期1996年8月12日,修改日期2022年12月14日5号令。

  21、银川市严禁用公车办婚事、钓鱼的规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01号令,发布日期1992年5月7日,修改日期2022年12月14日5号令。

  22、银川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92号令,发布日期1997年1月16日,修改日期2022年12月14日5号令。

  23、银川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6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日。

  24、银川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29号令,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日。

  25、银川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4号令,发布日期2022年9月3日。

  26、银川市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56号令,发布日期1993年6月11日,修改日期2022年12月14日5号令。

  27、银川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26号令,发布日期2007年9月13日。

  28、银川市铁路道口监护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28号令,发布日期2007年9月13日。

  29、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3号令,发布日期2022年4月30日。

  30、银川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6号令,发布日期2022年11月19日。

  31、银川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号令,发布日期2022年9月2日,修改日期2022年2月7日2号令。

  32、银川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3号令,发布日期2022年8月2日。

  33、银川市城市景观照明设置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4号令,发布日期2022年9月11日。

  34、银川市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8号令,发布日期2022年11月23日。

  35、银川市特种行业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9号令,发布日期2022年11月23日。

  36、银川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40号令,发布日期1992年7月13日,修改日期2022年2月7日2号令。

  37、银川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35号令,发布日期2022年1月15日。

  38、银川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试行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5号令,发布日期2022年11月3日。

  40、银川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3号令,发布日期2022年5月12日。

  41、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5号令,发布日期2022年7月4日。

  42、银川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54号令,发布日期1993年3月6日,修改日期2022年12月14日5号令。

  43、银川市土地复垦规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55号令,发布日期1993年6月11日,修改日期2022年12月14日5号令。

  44、银川市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75号令,发布日期1995年5月8日,修改日期2022年12月14日5号令。

  45、银川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号令,发布日期2008年4月16日。

  46、银川市土地储备试行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25号令,发布日期2002年3月14日。

  47、银川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04号令,发布日期1998年7月20日,修改日期2022年12月14日5号令

  48、银川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23号令,发布日期2006年9月2日。

  49、银川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24号令,发布日期2006年9月2日。

  50、银川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实行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31号令,发布日期1992年3月9日,修改日期2022年12月14日5号令。

  51、银川市除四害工作暂行规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79号令,发布日期1995年5月9日,修改日期2022年12月14日5号令。

  52、银川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36号令,发布日期2003年2月26日,修改日期2022年12月14日5号令。

  53、银川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号令,发布日期2004年5月29日,修改日期2022年2月7日2号令。

  54、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5号令,发布日期2004年10月22日。

  55、银川市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6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9月23日,修改日期2022年12月14日5号令。

  56、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9号令,发布日期2006年4月8日。

  57、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银川市公园管理办法》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2号令,发布日期2022年4月13日。

  58、银川市道路货物运输战场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6号令,发布日期2022年9月17日。

  58、银川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06号令,发布日期1998年11月11日,修改日期2022年12月14日。

  59、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励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4号令,发布日期2022年5月15日。

  60、银川市殡葬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00号令,发布日期1998年7月7日,修改日期2022年12月14日5号令。

  61、银川市老年人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34号令,发布日期2003年1月23日。

  62、银川市地方税收保障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7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10月13日。

  63、银川市生鲜乳收购站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5号令,发布日期2022年8月24日。

  64、银川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0号令,发布日期2022年11月22日。

  65、银川市劳动模范评选奖励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22号令,发布日期2001年10月19日。

  66、银川市扶助残疾人规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28号令,发布日期2002年8月26日。

  67、银川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3号令,发布日期202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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