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2消防网

衡阳建设工程律师2022-10-04 19:10:59

导读:可承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下列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1)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以外的民用建筑;(2)火灾危险性丙类以下的厂房、仓库、储罐、堆场。注:民用建筑的分类,(2022年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贯彻〃预防为主”方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深刻吸取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事故,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2修订版修订。下面由衡阳建设工程律师为您介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2消防网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规范网2022版原文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2022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教育,帮助公民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方法,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治观念。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常态化发布消防公益宣传信息。

每年十一月九日消防日和每年十一月消防宣传月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普及、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演练等活动,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衡阳建设工程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依法推进消防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编制消防规划并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救援和消防监管工作经费,将消防业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火灾隐患治理、消防信息化、消防队(站)及装备建设等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及时明确新行业、新业态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定期研究、统筹协调并及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推进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水源建设;

(六)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

(七)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治理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八)组织开展火灾风险评估,建立火灾风险数据库,及时向社会公布火灾风险评估结果;

(九)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协调组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建立灭火救援应急反应处置和社会联动机制;

(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

(十一)衡阳建设工程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衡阳建设工程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消防工作职责,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工作,保障消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每年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协助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相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相应领导责任。

第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具体实施监督管理,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承担衡阳建设工程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工作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能,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承担衡阳建设工程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办理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刑事案件;协助维护消防救援现场秩序和保护火灾事故现场;承担衡阳建设工程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消防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开展群众性的自防自救工作,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督促监护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加强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独居老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等人员的用火用电安全监管。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衡阳建设工程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其中,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评估,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小微企业可以通过集群托管、资源共享等方式履行前两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建设单位统筹协调,施工单位直接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责任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承担衡阳建设工程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消防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有关施工规程操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衡阳建设工程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的监理职责。

第十一条 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

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出租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等进行统一管理,承租人对承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属于多产权建筑的,相关的产权人、使用人应当共同确定或者委托统一管理单位对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负责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

(二)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避难设施、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被占用、堵塞、封闭;

(三)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停放、充电行为和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和消防演练;

(五)加强日常防火巡查,及时劝阻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擅自改变建筑物消防安全条件的行为;

(六)衡阳建设工程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非居民住宅区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委托物业服务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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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2年4月1日新规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预防火灾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下列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一)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商场、市场、会堂、展览馆以及综合经营购物、餐饮、休闲、娱乐、客房、会议、展览等3个以上项目的公众聚集场所;
(二)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经营地下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歌舞娱乐放映游艺项目的公共建筑使用单位,地下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
(三)床位数超过200个的宾馆、饭店、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床位数超过1000个的寄宿制学校,座位数超过3万个的体育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四)单个厂房或者车间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且同一工时用工人数超过100人的从事纺织、鞋帽、玩具、食品、药品、电子、家具等产品生产、加工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五)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广播电视楼、财贸金融楼等的使用单位;
(六)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和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收藏全国或者省重点保护文物的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七)设计规模中型以上甲、乙类易燃气体或者液体的生产企业,总容量超过1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液体或者总容量超过1000立方米的液化烃储存企业,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甲、乙类可燃固体、可燃纤维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3级以上重大危险源企业;
(八)省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规定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列入火灾高危单位管理的其他单位。
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单列。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的领导,统筹研究、协调解决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主管范围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及时发布消防安全公共信息,方便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报告,提高消防监督管理效能。第四条 任何人进入火灾高危单位,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
任何人发现火灾高危单位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都有权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举报。第二章 消防安全条件第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在建筑物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后10日内,应当到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办理火灾高危单位登记。在进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时,能够确定申请人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直接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
消防救援机构办理火灾高危单位登记,不得收取费用,不得附加条件。第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使用的建筑物、场所,应当遵守消防技术标准和监督管理规定,未经依法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火灾高危单位施工期间,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确保消防安全。第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建筑消防设计范围内的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面,应当设置明显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火灾高危单位进行外墙外保温施工,应当使用不燃保温材料。第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标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用消防产品符合市场准入规定和消防安全质量要求;
(二)设置种类、数量、位置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施工质量合格,并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测。第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应当设置以下标识:
(一)位置指示标识;
(二)禁止占用、遮挡的标识;
(三)使用说明;
(四)消防救援机构规定的其他标识。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消防供水管道设置显示阀门正确启闭的状态标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2什么时候发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加强消防设施管理,增强抗御火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监督等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消防设施包括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
  公共消防设施,是指保障城乡公共消防安全服务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站、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消防训练培训基地、后勤保障基地、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以及其他公益性防火、灭火设施。
  建筑消防设施,是指附设在建筑内外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人员疏散的建筑设施,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直升机停机坪、避难层(间)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并将其作为消防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管理、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设施管理工作。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等产业集聚区、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依法做好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消防设施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保护意识。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消防设施保护纳入防火安全公约相关内容,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协助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引导村(居)民自觉遵守。
  新闻媒体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设施保护宣传教育。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消防设施,严禁下列行为:
  (一)消防设施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或者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妨碍消防车通行、影响灭火救援;
  (六)在消防站前从事影响消防执勤训练、灭火出动等任务执行的活动。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推进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消防设施管理上的应用,共享与消防设施相关的管理信息,按照相关规定建设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提升消防设施信息化管理水平。第二章 公共消防设施第八条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城乡消防规划、基础设施规划等专项规划,与城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公共消防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进行统一管理,不得侵占、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征求消防救援机构意见。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消防规划,制定建设计划,组织建设消防站、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消防训练培训基地、后勤保障基地。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商业密集区、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老城区、历史地段,以及现有消防力量难以及时到达、经消防安全风险评估确有必要设置的区域,应当建设小型普通消防站。第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微型消防站。
  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并与生产经营规模、火灾危险性相适应。第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工作。
  设置市政消火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第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城乡消防规划以及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分步骤建设符合标准的消防固定取水点(取水码头),在无市政消火栓、消防供水不足、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根据具体条件修建消防水池,确保以上设施完好有效,并设置明显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在农村地区设置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者消防水池供给的消防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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