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公安办案程序规定的撤回案件

永州建设工程律师2022-10-22 22:03:47

公安办案程序规定的撤回案件

永州建设工程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
只有在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才能允许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还没有落实确切证据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司法实践中, 对撤回起诉后的案件通常采取四种处理方法:一是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 二是补充新的事实证据后重新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是建议公安机关撤回处理; 四是以补充侦查方式退回公安机关后不了了之。
永州建设工程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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