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工程款协议效力 以房抵工程款协议效力问题?

南通建设工程律师2022-11-13 00:13:47

导读:另一方面承包人对工程款债权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其与发包人协议以房抵工程款属于优先受偿权实现的方式应认定其效力。但是双方签订的《以房屋抵付工程款协议》本质上属于,以房抵款协议在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下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合同即为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以房抵款协议的效力,建设方和承建方的市场地位不同但其法律地位相同“以工程款抵房款”的房屋买卖协议的签订也遵循了自愿、平等原。。下面由南通建设工程律师为您介绍以房抵工程款协议效力 以房抵工程款协议效力问题?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实际施工人欠付材料款能否向承包人主张?

实务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已欠工程款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的情形较为常见。协议签订后,发包人又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经法定招投标程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主张双方所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亦应无效。
对该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以房抵债,属于施工合同的一部分,施工合同无效,以房抵债协议也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以房抵债属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应承认其效力。
主流倾向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是否受施工合同无效的影响,应综合根据该协议的内容进行分析判定。从以房抵债协议看,当事人约定的是用房屋抵已欠的工程款。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不论施工合同有效与否,发包人都负有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该以房抵工程款协议为当事人对欠付的工程款进行结算的约定,性质上属于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既存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理。

公司把工程款给了包工头但包工头没有把钱给工人

南通建设工程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签订正规合同是有效的。“以工程款抵房款”的房屋买卖协议的签订也遵循了自愿、平等原则,该协议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涉及的“以工程款抵房款”恰是双方对各自享有的权利的处分,是确定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南通建设工程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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