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欠付工程款利息 欠付工程款利息损失与违约金一并主张?

长春建设工程律师2022-11-25 19:25:46

欠付工程款利息 欠付工程款利息损失与违约金一并主张?

欠付工程款利息法律规定怎么理解

欠货款利息的法律规定∶1、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利率处理;2、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出的部分,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可以不支付。
长春建设工程律师温馨提醒: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23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二、拖欠工程款利息怎么算
(一)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除应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并因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这是法律规定的做为债务人的发包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毋需双方约定。
(二)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记付标准,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三)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对于如何确定"应付工程款之日”,司法解释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_
1、当事人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计付利息的开始时间。
2、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应视为付款时间_
⑴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⑵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时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但计算标准不得超过依法应保护的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对于2023年8月19日以前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对于2023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发包人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的,承包人是中小企业的,对逾期利息的约定利率低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的,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的约定逾期利息的最低利率计算;对逾期利息没有约定的,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的,每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长春建设工程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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