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兆锦律师事务所 江苏兆锦律师事务所范东艳

宣城建设工程律师2023-01-16 03:41:45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为贯彻落实《省司法厅关。。下面由宣城建设工程律师为您介绍江苏兆锦律师事务所 江苏兆锦律师事务所范东艳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传播材料制作的程序不包括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是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九节规定的一类犯罪,共5个罪名,指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组织播放淫秽物品或者组织淫秽表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败坏社会风气的行为。下面为大家整理了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

江苏兆锦律师事务所一、客体要件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其犯罪对象是淫秽物品。所谓淫秽物品主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像、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也不能视为淫秽物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一)制作淫秽物品的行为

制作淫秽物品,是指通过某种方式利用某种有形形式带有创作性的导致淫秽物品产生乃至可见之于世的行为。

(二)复制淫秽物品的行为

所谓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某一物品制作多份的行为。复制淫秽物品,指对已有的淫秽物品进行仿造或重复制作,使之再现。

(三)出版淫秽物品的行为

出版,指将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出版淫秽物品的行为,是指出版单位以合法名义编辑、印刷、发行淫秽书刊、图片和音像制品。

(四)贩卖淫秽物品的行为

贩卖淫秽物品的行为,指向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人有偿转让淫秽物品的行为。主要包括出售和交换两种方式。

(五)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传播,即广泛散布。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是指以公开的或半公开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广泛散布淫秽物品的行为。近年来随着国际互联网的普及,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其社会危害性更大且犯罪手段隐蔽,是一种新的传播方式。

江苏兆锦律师事务所三、主体要件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只要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都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主体。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如果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亦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主体。对单位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四、主观要件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淫秽物品而进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同时行为人在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犯罪行为时还必须具有以牟利为目的,这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不可缺少的主观因素,只要有此目的,无论是否获利、获利多少均不影响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

以上就是关于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的详细介绍,包括客观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主体要件四个方面。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严重破坏我国的社会风气,是现代文明社会所不容的。

盗窃罪两个月了还没有判怎么办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才可以申请假释,这个要看你老公是什么被捕的。而且还要看你老公在狱中的表现,因为假释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前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这是适用假释的一个最重要条件。

声明:《江苏兆锦律师事务所 江苏兆锦律师事务所范东艳》一文由51律师(m.lvshiweituo.com)注册用户宣城建设工程律师自主发布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本人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有侵权、虚假信息、错误信息或任何问题,可发邮件到81156344@qq.com处理!

标签: 宣城建设工程律师

相关推荐

最新推荐

最近更新

一周热门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