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律师事务所条件 创立律师事务所的条件

扬州建设工程律师2023-01-26 04:05:46

导读:也就是说在替代性商业结构的律所中可能同时存。非律师人员可以成为律所合伙人或管理人并且允许事务所接纳外界资本。替代性商业结构允许律师和非律师人员共同成立律师事务所。。下面由扬州建设工程律师为您介绍成立律师事务所条件 创立律师事务所的条件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条件有哪些

设立普通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4、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应当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需要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律师业发展需要,适当调整本办法规定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批准后实施。

成立律师事务所条件

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成立律师事务所需要的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律师;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4、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律师法》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第十五条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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