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处分规则 律师处分规则最新版

广州建设工程律师2023-04-29 01:09:46

导读:发布会上全国律协通报了《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规则(试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三个文件清晰界定了律协维护律,第一条目。。下面由广州建设工程律师为您介绍律师处分规则 律师处分规则最新版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律师行业处分的后果

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广州建设工程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五)拒绝履行法律悔明援助义务的。
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碧返告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世薯取得证据的;(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九)泄露国家秘密的。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全国律协律师惩戒规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誉拍颤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为保障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律师惩戒工作的严肃性,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律师职业纪律行为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均应当根据本规则给予惩戒。第三条 对律师的惩戒分为:
  (一)警告;
  (二)停止执业三至六个月;
  (三)停止执业六至十二个月;
  (四)停止执业二年;
  (五)取消律师资格。第四条 对本规则第三条第(一)至(三)款的惩戒,由地、市、州司法局(处)律师惩戒委员会作出;对第(四)至(五)款的惩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惩戒委员会决定。第五条 被惩戒律师或律师事务所非法取得的财物,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第六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处分:
  (一)不尊重法庭组成人员,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侮辱、贬损其他律师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招徕业务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的。第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停止执业三至六个月的处分:
  (一)故意曲解法律以迎和当事人不正当要求的;
  (二)由于律师自己的过错使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完成规定职务工作量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到律师事务所工作,累计旷工满十日或连续旷工满六日的。第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停止执业六至十二个月的处分:
  (一)私自接受委托并收取费用的;
  (二)索要当事人或其利害贺亩关系人财物,收受当事人给予额外报酬的。第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停止执业二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取消律师资格:
  (一)向检察、审判人员或其他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向上述人员行贿的;
  (二)携带被告人家属或其他人员会见在押被告人,或违反规定为被告人捎带钱物,或传递与案情有关的信息的。第十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取消律师资格的处分:
  (一)指使、引诱当事人或其他人作虚假陈述,提供伪证的;
  (二)泄漏国家机密或委托人的秘密并给其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道德品质败坏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五)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六)受行政开除处分的;
  (七)其他违反律师纪律,后果严重的。第十一条 根据本规则应受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的;
  (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减轻不良后果的。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三)屡教不改的;
  (四)案发后订立攻守同盟或隐匿、销毁证据材料,阻挠调查的。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应视情节予以警告、停业整顿、撤销律师事务所的处分。对律师事务所的警告、停业整顿的处分,由地、市州司法局(处)律师惩戒委员会作出;撤销律师事务所的处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惩戒委员会决定。第十四条 根据本规则应受惩戒的律师事务所的领导和主要责任者,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其行政处分。第十五条 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地、市、州司法局(处)设立律师惩戒委员会。
  律师惩戒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该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部门。第庆败十六条 律师惩戒委员会由执业律师、律师协会(已成立律师协会的地方)和司法行政机关的人员组成。
  司法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地、市、州司法局(处)律师惩戒委员会分别由九名、七名、五名委员组成。
  司法行政机关主管律师工作的领导为该级律师惩戒委员会的主任;律师管理机构的领导为律师惩戒委员会的副主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地、市、州司法局(处)律师惩戒委员会中应有执业五年以上的专职律师参加。
  各级律师惩戒委员会委员,由该级司法行政机关任命。
  律师惩戒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三年。

声明:《律师处分规则 律师处分规则最新版》一文由51律师(m.lvshiweituo.com)注册用户广州建设工程律师自主发布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本人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有侵权、虚假信息、错误信息或任何问题,可发邮件到81156344@qq.com处理!

标签: 广州建设工程律师

相关推荐

最新推荐

最近更新

一周热门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