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扬律师 北大博士李扬律师

芜湖建设工程律师2023-05-24 23:5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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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正悔誉人民法院公开了一则裁判文书,被告人张某开发了一款名为“大牛助手”的手机应用,帮助用户在“钉钉”上打卡作弊。一审法院认为,张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11月8日,记者从张某的二审辩护人、北京京麟律师事务所李扬律师处获悉,在二审中,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大牛助手”不属于刑法中的“破坏性程序”,但张某前判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法院据此改判,张某刑期为有期徒刑四年。
李扬律师表示,她的团队从二审开始接手本案。在沟通过程中,李扬律师认为,涉案软件并非破坏性程序,打算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
记者在多个应用系统看到,“大牛助手”已经下架。据一审判决书,当用户想修改自己的位置信息时,只需将其日常使用的定位打卡类APP添加到“大牛助手”的列表中,点击模拟定位功能,即可在地图上选择需要修改的位置。
一审法院给出的裁判理由是,张某杰故意制作、传播该“破坏性程序”,严重影响钉钉系统的正常运行,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张某杰制作、销售上述软件的行为,在直接妨害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的同时,为其带来了巨额经济利益,“已经造成了相当的法律后果”。
检方当庭展示的证据显示,大牛助手的新注册用户有12小时免费试用时间,包月会员为每月25元,举段年费会员每年89元,可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进行支付。张某杰在供词中表示,得牛科技公司目前通过该APP共获利四五百万元

出嫁女怎样申请要回土地?

案件简述:城郊地区,由于城市改造升级,宅基地价值飙升,出嫁多年的女儿,起诉哥弟,回娘家请求和哥弟分割宅基地,本律师接受被告委托,代理被告积极应诉,终一二审法院均驳回原告诉请,检察院也没有支持出嫁女的抗诉申请。一、案件基本事实李某某和妻子属于大理市下关镇某村一...
案件简述: 城郊地区,由于城市改造升级,宅基地价值飙升,出嫁多年的女儿,起诉哥弟,回娘家请求和哥弟分割宅基地,本律师接受被告委托,代理被告积极应诉,最终一二审法院均驳回原告诉请,检察院也没有支持出嫁女的抗诉申请。

一、案件基本事实

李某某和妻子属于大理市下关镇某村一社的成员,共生育三男二女,长女李芳于1985年结婚,出嫁到本村二社,次子李甲,于1989年和杨某结婚,1990年生育女儿李杨,李甲于1992年因公死亡。2000年,杨某以招婿的方式和张某结婚,婚后共同和大家庭生活。三女李娟于1985年5月到大理市某建筑公司工作,转为城市户口,于1990年和同单位职工结婚,购买了单位的福利房。四子李乙、五子李丙均已经结婚生子。2004年,李某某之妻去世。

1988年11月12日,大理市某镇政府给李某某户颁发了两个 宅基地使用权 证,1号证载明的面积分别为138平方米,二号证哪旅载明的面积为340平方米,两个宅基地使用证上均注明家庭成员为六人。2005年,五子李丙在二号宅基地上拆除旧房建盖 新房 。2006年,1号宅基地上的房子因成为危房而被李某某拆除。2007年,四字李乙在一号宅基地的一部分 土地 上建盖了新房。杨某一家因困难,在外租房子居住。由于 房地产市场 火爆,两块宅基地的价值飙码缓闭升,同 地段 的国有土地价值已经从2002年的每亩20万飙升到300万。2006年后,长女李芳、三女李娟多次回娘家要求分割家产,分割宅基地,由于李某某及家庭其他成员意见分歧,没有达成协议。

二、一审审理过程及结果

2008年11月12日,长女李芳、三女李娟以杨某及女儿李扬为被告,以李某某、李乙、李丙为第三人,起诉到大理市人民法院,要求分家析产,要求将两块宅基地分割为六份,两原告各占六分之一。

原告起诉到法院后,两被告委托云南苍洱律师事务所的虞怀兴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虞怀兴律师经审查迟裂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第八条规定: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的规定,李芳已经出嫁,不属于一社的成员,其在另一农村经济组织二社已经获得了宅基地,。李娟已经属于城市户口,不能获得 农村宅基地 。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本村村民的一种福利,两原告均不符合再行享受农村宅基地的法律规定,

被告杨某、李扬根据代理律师的意见提出答辩答辩意见。第三人李某某答辩称,其批的的宅基地实为三个儿子三家人批的,已经安排好,一号宅基地由五子李丙和自己使用,二号宅基地由长媳杨某和四子李乙两家人共同使用。没有两个女儿的份额,同时也同意被告杨某的答辩意见,李乙和李丙同意父亲李某某的意见。大理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原告虽然举出两份 宅基地证 ,但没有进一步举证证明两份宅基地证注明的六人是否包含两原告,故以举证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为由,驳回两原告李芳、李娟的诉讼请求。

三、二审审理过程及结果

李芳、李娟不服,以一审审理认证证据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被告杨某和长子结婚是在1989年,不是发放宅基地使用权证时的家庭成员,没有份额为由上诉到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

杨某某及女儿李扬继续委托云南苍洱律师事务所虞怀兴律师为二审代理人。虞怀兴律师认为,本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在大理,很多类似本案出嫁的妇女,其虽然已经在丈夫家享受了宅基地,但由于娘家的宅基地土地,均准备回到娘家和父母、兄弟姐妹争宅基地,一审结果虽然正确的驳回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没有对本案的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论述,并没有实际解决本案,为了维护稳定的社会治安、减少纷争,虞怀兴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上诉人起诉的是分家析产案件,但由于两上诉人李芳和李娟均已经于1986年以前就离开家,迁出户口并另外新组建了家庭,不属于被上诉人的家庭成员,因此,分家的基础并不存在;而对于上诉人要求析产的诉讼主张,由于父母亲(第三人李某某及妻子建盖)建盖的住房早于2006年全部灭失,现在的 房产 是本案第三人李乙、李丙建盖的,没有其他人的份额,因此其要求析产也无产可析。因此一审驳回诉讼请求是正确的,依法应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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