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中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监理总结

沧州公司法律师2022-09-29 08:13:54

导读: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措施工作结束后召开由上级有关部门或业主、监理、总包、设计等相关单位参加的恢复生产会议对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有关规定进行,体现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强制力对不重视安全生产忽视工程质量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重拳出击果断出手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明真相严肃追究把查处结果,工程参建各方要建立健全安全体系细化完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落实事故“四不。下面由沧州公司法律师为您介绍安全事故中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监理总结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中的四不放过原则是,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责任人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生产安全事故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机械设备的不安全因素或环境的不良刺激等原因造成的。为了防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在处理事故中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沧州公司法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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