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弘正律师事务所 广东弘正律师事务所地址

铜陵公司法律师2023-01-19 19: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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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无法提供工资证明

  你好,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但是,这并不表示劳动合同的内容一经订立就不得变更或解除。劳动法同时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依法、依约解除)。此外,实践中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也非常普遍(非法解除)。在网络及电台接受咨询的过程中,很多人都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问题非常关心。因此,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周智灵律师现根据《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就上述问题结合实践作以下归纳总结: 依法(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及法律责任 一、试用期内解除: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特别提示:用人单位须对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提供证明。 二、因违纪违章解除: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特别提示:用人单位须证明规章制度以公布及劳动者系严重违纪。 三、因刑事犯罪解除: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特别提示:系刑事责任,不包括行政拘留及劳动教养。 四、因协商一致解除: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五、因患病或负伤解除: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特别提示:此中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提前30天通知。 六、因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特别提示:此中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提前30天通知。且用人单位须先行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七、因情势变更解除: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特别提示:此中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提前30天通知。工作地点重大调整即可适用该规定。 八、因破产整顿解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特别提示:此中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提前30天通知工会和劳动者本人。单位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总结提示: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未经上述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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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催款通知

1、收到律师函,说明还没进入起诉程序;即使法院判还钱,公安机关也不会抓人,会由法院执行庭执行。
2、律师函(Lawyer's letter)引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律师用律师函对某一事实进行法律评价和风险估计,其目的在于以法律尺度和律师的判断,对送达对象晓之以法律事实,动之以利弊得失,让送达对象得出自己的“法律评价”,即“传法达意”。它的本质是一种委托代理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对于诉讼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律师催款通知

律师警告函一般起到下面两个作用:
1. 威慑作用。
对于守法(不愿涉讼)的人,在接到律师催款函后,一般会积极应对(核实了实际情况后,付费或联系对方提出为何不付费用的理由或协商解决等)。
2. 时效延续作用。
律师函的另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书面催款(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使得诉讼时效中断。
普通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拿你说的情形作为例子,比如说你2007年1月就开始欠缴相关费用,那么电信就应当在2023年1月前起诉你,不然电信就会由于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其胜诉权。(就是说,即使你欠费,也可以光明正大的拒付了)。
而那份2007年4月24日的律师催款函,则使得这个“案子”的相应“有效的”诉讼时效日期变为2023年5月7日(大概这个日期,要看具体开单日)
当然,如果你继续拒付相关费用的话,电信是否会派专人催欠或立即起诉你,这个要看你当地电信的具体做法了。

律师催款通知

都是假的,催款公司的业务员冒充律师,以律师的名义把通讯录上的电话全部打一遍,或全部发一遍短信。短信上说弘正律师事务所,后面电话中又说是淳峰律师事务所,一会说自己是律师一会又说是律师助理,13717067471就是这个号码。漏洞百出,说话态度极其恶劣,我又没借钱,不知道谁的通讯录上有我的电话号码,网贷本就是高利贷贷个几百块钱会找律师?会通过法院处理?能立案?小儿科,这点小把戏能骗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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