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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公司法律师2023-02-13 23: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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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9号广东金融学院招聘会企业名单

  2023年1月9日广东金融学院招聘会
  主办单位 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具体时间 2023年1月9日(周六)
  详细地址 广东金融学院
  参会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A01-A04 华泰联合证券广州体育东路营业部
  A05 广州市鼎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A06 广州市特乐路鞋业有限公司
  A07 佛山粤宝黄金投资有限公司
  A08-A0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茂名文明中路证券营业部
  A10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江海路证券营业部
  A106-A109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CEPA-TR团队
  A1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东路证券营业部
  A110-A111 中国人寿东莞分公司常平支公司
  A1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田证券营业部
  A13 国元证券广州江南西路营业部
  A14 广东骏和通信设备连锁销售有限公司
  A1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体育路证券营业部
  A1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普澜二路证券营业部
  A17 长城证券广州天河北路证券营业部
  A18-A20 中投证券
  A2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A22 信达证券
  A23 联讯证券演达大道营业部
  A24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A25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江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A26 国信证券佛山市东下路证券营业部
  A27 广州市至盛冠美家具有限公司
  A2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桂平西路证券营业部
  A29-A30 招商证券顺德云良路营业部
  A31 华泰联合证券广州番禺营业部
  A32 国信证券佛山顺德大良营业部
  A33 广发证券有限公司三水广海大道证券营业部
  A3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中路营业部
  A3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民中营业部
  A36 广州证券丰乐中路营业部
  A37 广州证券增城荔城镇营业部
  A38 广州证券东园横路营业部
  A39 广州证券中山八路营业部
  A40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部
  A41 广州证券先烈中路营业部
  A42 广州证券番禺大石营业部
  A43 广州证券番禺富华西路营业部
  A44 广州证券西湖路营业部
  A45 广州证券环市中路营业部
  A4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江南西路证券营业部
  A47 国信证券广州分公司
  A48 华泰联合证券广州天河东路营业部
  A49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五羊证券营业部
  A50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A51 万联证券广州芳村证券营业部
  A52 万联证券广园营业部
  A53 广发证券清远营业部
  A54 广发证券广州华利路营业部
  A55-A59 广发证券广州分公司
  A60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虎门营业部
  A62 新时代证券广州营业部
  A63 广州盛华信息有限公司
  A64 广州市鼎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A65-A66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筹)
  A67 广东荣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A68-A69 广州丰乐能源集团
  A70 东海证券
  A71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A72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A74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A75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A76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A77 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A78 中宏人寿保险广东省分公司
  A79 美国友邦保险广东分公司
  A80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A81-A83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A84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A85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A86 中国平安金融集团广东分公司
  A87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公司
  A88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白云营销服务部
  A89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海珠营销部
  A90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A9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州海珠区营销服务部
  A92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各险收展部
  A93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国银中心
  A94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丰兴营业部
  A95-A96 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
  A97-A105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B01-B05 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
  B06-B09 深圳长城国盛投资担保控股有限公司
  B10-B11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B12 东莞银行广州分行
  B13 广东力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B1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莞分行
  B1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韶关分行
  B1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肇庆分行
  B17 中国邮政银行清远分行
  B18 中国邮政银行揭阳分行
  B19 中国邮政银行中山分行
  B22 广东省邮政公司(招聘咨询)
  B23 韶关市邮政局
  B24 惠州市邮政局
  B25-B27 江门市邮政局
  B28 阳江市邮政局
  B29 肇庆市邮政局
  B30 清远市邮政局
  B31 潮州市邮政局
  B32-B33 东莞市邮政局
  B34 广东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B35-B35A 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
  B36 广州市康宏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B37-B38 广东华艺卫浴实业有限公司
  B39 广州市中祁凯业投资有限公司
  B40-B41 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B42 广东教育国际交流服务中心
  B43 广州惠眼识金计算机有限公司
  B44 佛山市浩传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B45 广州恒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B46 俊汇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B47 广东国际商贸促进有限公司
  B48 深圳市富海荣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来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B49 广东大华德律师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分所
  B50 荣智达(香港)有限公司
  B51 广州市嘉通贸易有限公司
  B52 广州晟汇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B53 时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B54 佛山市时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B55 广州凯超投行经贸有限公司
  B56 时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B57 广州昊汇投资策划有限公司
  B58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B59 广州褒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广州信合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筹)
  B60 佛山市佛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B61 广州金顶黄金投资有限公司
  B62 肇庆市联合担保有限公司
  B63 苏州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B64 广州联银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B65 广州江银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收藏家协会连体钞委员会
  B66 广东尚艺职业培训学校
  B67 深圳市思肯三维数字化有限公司
  B68 深圳泛华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B69 深圳市众川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B70 广州世纪联华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B71 深圳波顿香料有限公司
  B72 广东德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B73 广州艾雯思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B74 广州周立功单片机发展有限公司
  B75 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
  B76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
  B77 韶关市派思商业数据分析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营业部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黄埔大道营业部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广州锐安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民田路证券营业部

近期今日说法记录

1 老吴得了一种怪病,去了很多医院都没查出来。最后在南京一家医院确诊为隐球菌肺炎。医生说这种病可能是由于鸽子粪引起的。老吴的楼上老丁养了很多鸽子,老丁把这些鸽子当宝贝一样。老吴与老丁交涉多次让他把鸽棚拆了,老丁不同意。双方各执一词。无奈老吴将老丁告上法院。老丁拿出一份鉴定材料说他的鸽子粪里不含隐球菌。法院认为,本案一方为个人兴趣爱好,一方为人的身体健康,两权相争,应更重视人的身体健康。因此法院判决老丁限期内拆掉鸽棚。现在老丁家的鸽子暂时在朋友家寄养。
专家分析,这是一起侵权案件。虽然老丁养鸽子并不违法,但是他侵犯了老吴的健康权。关于老丁拿出的那份材料,专家认为一无法确认其开信机关是否具备鉴定资格,二即使具备鉴定资格关于材料的效力也要视案情而定。
陈兵在火车站发现一个小偷偷自己的包,便去追赶。追了大概有200米路程。结果猝死。小偷与他并没有任何身体上的接触。运动医学专家分析说他可能是因为心脏问题而突然死亡的。
专家分析说小偷的盗窃行为与陈兵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但是只构成盗窃罪。量刑时可以酌情作为一个加重情节。小偷对陈兵的死有过错,但是陈兵的家人并没有向小偷提起民事赔偿要求。最后,小偷由于盗窃未遂被判4年,罚金3000。
2 福州市一个雇主经常虐待家里的小保姆,终于有一天将小保姆殴打致死。为了毁尸灭迹,雇主的妻子假冒小保姆的姐姐将尸体火化。法院判决,雇主故意伤害死缓,妻子包庇有期徒刑3年。
专家分析,雇主和保姆不是主人和仆人的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国家应该对劳动法进行修改以保障象保姆这种存在个人雇佣关系的人的合法利益,现在他们的利益得不到任何保证。另外,为了约束保姆的行为,雇主应该与保姆签定好合同,或者借助司法机关的力量。
3 A突发心脏病倒在田间。家人用三轮车送她去医院。路上因为病人无法忍受,车停了下来。家人拨打了120电话,120急救车一名司机一名医生一名护士立即驱车前往。在离病人只有很近的地方被一收费站给拦住。救护车不属于免费范围,因此收费员要求救护车交费。结果车上三个人都没有带钱。3个人说把手机抵在那里要求通过,收费员拒绝,因为他们有规定不允许抵押。同时规定指出如果遇到突发事件可以由司机抵押驾驶证或者行驶证(不知道是不是叫这个)。但是司机两证都没有带。双方僵持,收费站坚决不放行。后来医生打电话让病人家属送钱过去,车才得以通过。A被送到医院不久即死亡。
专家认为,收费员无法预见事情的严重后果,因此,没有过错或者过失。救护车司机没带两证属于违反交通法规。有些省市可自行制定规定,对救护车不收取费用。

今日说法搜索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48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同福中路支行。住所地:广州市同福中路470号。
负责人:杨小滨,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永江、姚旭南,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信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237号信和中心5楼508室。
法定代表人:何志其,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符盈盈,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劲马动力设备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80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志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友生,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嘉业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237号信和中心5楼507室。
法定代表人:林卓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符盈盈,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信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南大道以西广州跑马场东侧骏逸苑。
法定代表人:林卓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符盈盈,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同福中路支行(下称同福支行)诉被告广州信和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信和公司)、广州劲马动力设备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劲马公司)、广州嘉业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嘉业利公司)、广州信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信逸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5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同福支行委托代理人黄永江、姚旭南;被告信和公司、嘉业利公司、信逸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符盈盈;被告劲马公司委托代理人梁志强、李友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同福中路支行诉称:2004年9月10日,原告与信和公司签订(工行同福支行2004同福字第190号)《借款合同》,约定信和公司向原告借款4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9月10日至2005年7月5日,如信和公司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财务状况恶化等,使原告债权实现受到影响或威胁的,原告可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全部贷款。同日原告与被告劲马公司、嘉业利公司、信逸公司分别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三被告分别对信和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2004年9月10日,原告依约发放贷款。被告信和公司没有依约履行还款义务。至2005年3月20日止,信和公司尚欠原告贷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1146499.01元未还。现由于信和公司卷入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恶化,严重威胁原告债权的安全。原告依法要求信和公司提前还款,被告劲马公司、嘉业利公司、信逸公司提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请求判决:1、信和公司立即偿还本金4000万元及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合同期内按合同约定月利率4.425‰计,逾期按每日万分之2.95计算)给原告;2、劲马公司、嘉业利公司、信逸公司对信和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同福中路支行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原告与信和公司于2004年9月10日签订的工行同福支行2004同福字第190号《借款合同》;
2、原告与劲马公司于2004年9月10日签订的工行同福支行2004保字第190-1号《保证合同》;
3、原告与嘉业利公司于2004年9月10日签订的工行同福支行2004保字第190-2号《保证合同》;
4、原告与信逸公司于2004年9月10日签订的工行同福支行2004保字第190-3号《保证合同》;
5、2004年9月10日的《借款凭证》;
6、(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
7、原告于2005年4月28日分别向四被告发出的《提前收回全部贷款通知书》及《提前承担保证责任通知书》;
8、法院查封信和公司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239号负一层商场、海珠区恒信路203号2层房屋的产权情况表。
被告信和公司答辩称:1、原告在借款未到期就进行诉讼,这是对信和公司权利的侵害,虽然在开庭时合同已到期了,但由于资金困难,信和公司一次性归还贷款有困难。2、对本金以及至2005年3月20日的利息没有异议,但对逾期利率有异议。
劲马公司答辩称:虽然本案开庭前借款已到期了,但仍然不同意承担保证责任。理由如下:1、从原告提供证据看,担保合同是借新还旧,用于归还其他借款,依据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借新还旧除了有证据证明担保人是明知外,否则应免除担保责任。2、本案主债务尚未到期,原告要求提前收回贷款的事实依据不足。3、假使原告对主债务人存在不安抗辩的事由,但对于债务人的不安能否及于担保人没有证据证明,依据担保法关于担保责任的起算时间应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本案主债务期限还没有届满,即使对债务人有不安也不能对抗担保人。
嘉业利公司答辩称:不同意承担保证责任,理由如下:1、主债务尚未到期,原告要求提前贷款依据不足,所以,原告要求按保证合同的约定来主张嘉业利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条件尚未成就,嘉业利公司不同意承担保证责任。2、由于本案借款合同是借新还旧,所以,在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明知或之前旧贷款是同一保证人的情况下,依据担保法有关规定,嘉业利公司是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信逸公司答辩称:同意嘉业利公司答辩意见。
四被告为其辩解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过开庭质证,四被告对原告举证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2004年9月10日,原告与信和公司签订(工行同福支行2004同福字第190号)《借款合同》,约定信和公司向原告借款4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9月10日至2005年7月5日,月利率4.425‰,按月结息,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对逾期借款按日计收万分之二点二一二五的利息,并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借款用途为用于偿还(2002)年第98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贷款本金;如信和公司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财务状况恶化等,使原告债权实现受到影响或威胁的,或者信和公司财产的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或者其财产被扣押或冻结,可能使原告遭受严重损失的,原告可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全部贷款。同日,原告与被告劲马公司、嘉业利公司、信逸公司分别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三被告分别对信和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完全了解主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两年,原告依主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原告有权书面通知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履行保证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4年9月10日依约发放贷款4000万元给信和公司。此后被告信和公司没有依约履行还款义务。至2005年3月20日止,信和公司尚欠原告贷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1146499.01元未还。原告于2005年4月28日分别向四被告发出《提前收回全部贷款通知书》及《提前承担保证责任通知书》,称信和公司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信和公司提前还款,保证人劲马公司、嘉业利公司、信逸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另查,2004年7月13日,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向借款人广州信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和公司、何志其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广州信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750万元及利息,保证人信和公司、何志其承担保证责任,案经本院一审审理并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信和公司名下的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239号负一层商场于2004年7月22日因上述案件被本院查封,该房屋的抵押权人为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信和公司名下的海珠区恒信路203号2层房屋于2004年12月9日被本院另案查封,该房屋的抵押权人为本案原告。
又查,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文)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信和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与被告劲马公司、嘉业利公司、信逸公司分别签订的《保证合同》均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长春公司法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发放贷款,但被告信和公司未依约按期支付借款利息,截至2005年3月20日,被告信和公司拖欠利息1146499.01元未还,已构成违约。原告于200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虽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尚未届满,但由于信和公司的财产(房屋)因其他经济纠纷被本院查封,且本院审理的(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67号案件又判决信和公司对该案主债务人应承担的750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本案原告从合同约定的因信和公司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而要求信和公司提前还款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劲马公司、嘉业利公司、信逸公司分别签订的《保证合同》也约定了原告依主合同提前收回贷款的,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主合同提前到期,依约被告劲马公司、嘉业利公司、信逸公司亦应提前承担保证责任。四被告抗辩原告提前宣布合同到期依据不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合同到期日应以原告向四被告发出《提前收回全部贷款通知书》及《提前承担保证责任通知书》的时间即2005年4月28日为准。被告信和公司应归还借款本金4000万元并支付自2004年9月10日至2005年4月28日的合同期内的利息,并支付合同期满后的2005年4月29日至清偿日止的逾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给原告,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二点二一二五,该约定与人民银行银发[2003]251号文的规定在原借款利率4.425‰的基础上加收50%即每日万分之二点二一二五相符,原告请求逾期利率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九五计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本院不予支持。本案逾期贷款的利率应按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二点二一二五计算。原告与被告信和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为用于偿还(2002)年第98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贷款本金,表明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原告与被告劲马公司、嘉业利公司、信逸公司分别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约定“保证人完全了解主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表明各保证人均已清楚借款的实际用途为借新还旧并愿意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依约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劲马公司、嘉业利公司、信逸公司抗辩借款的用途为借新还旧而主张免除保证责任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劲马公司、嘉业利公司、信逸公司对本案同一债务分别提供保证,且没有约定保证份额,依法应连带共同承担保证责任。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信和公司追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信和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10日内归还借款本金4000万元并支付利息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同福中路支行;利息的计算为:截至2005年3月20日利息为1146499.01元,从2005年3月21日起至4月28日止按月利率4.425‰计算,从2005年4月29日起至清偿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二一二五计算逾期贷款利息;
二、被告广州劲马动力设备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信和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劲马动力设备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信和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广州嘉业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信和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嘉业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信和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广州信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信和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信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信和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同福中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5742元由被告广州信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州劲马动力设备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嘉业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广州信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符锐兰
代理审判员 张一扬
代理审判员 谢欣欣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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