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带斧头开庭 律师开庭为什么要戴头套

泰州公司法律师2023-03-19 13:17:46

导读:带斧头不违法但一般不允许带到交通工具上。斧头从法律上讲不属于管制物品属于工具所以没有带入,用斧头袭警涉嫌袭警。若是威胁他人故意伤害他人造成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面由泰州公司法律师为您介绍律师带斧头开庭 律师开庭为什么要戴头套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福建一律师携斧头上法庭被法院罚款,律协通报不予处罚。你站谁?_百度知...

  • 什么?律师携带斧头上法院开庭?该消息乍一听,非常的辣耳朵,很快就在法律界炸开了锅。福建省乎迹泉州市中院随后对涉事律师作出了500元罚款的处罚,并书面建议泉州市律师协会进行调查处理。不过,日前泉州市律师协会发布正式通报称,两位律师的行为不涉及违法违规,依法不予处罚。

  • 综合各方面的报道可以看出,泉州市律师协会的处理并非是在对抗或者护短,而是得到了泉州市中级法院的认可。而泉州中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擅自携带斧头参与庭审,这俩律师想干嘛?!》也已经删除。一起原本可能会引发法律共同体内部紧张和对立的事件,最终得到了圆满妥善的解决。

  • 事情的逆转,源于更完整的真相还原。涉事律师在参与一起故意杀人案件的辩护时,就案件定性与控方发生了争议。为了论证该案属于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涉事律师安排内勤去被告人买凶器的商店买了一把同款式、同型号的斧头作为物证。目的是为了证明,斧头当时被两个袋子包裹,被告人在击打被害人时根本无法判别是斧刃还是斧背。律师还发现,商店卖的斧头都有橡胶封刃,该情节对其当事人极为有利,所以就临时决定带上用橡胶封刃的斧头赶到法院,作为呈堂证据。证据出示完毕,律师就将斧头交给了法院。

  • 判断涉事律师的行为是否违法违规,有四个非常重要的细节需要关注。其一,法院此前两次开庭,均未对斧头原物进行当庭出示,仅出示了斧头照片。所以从辩护的角度,出示斧头原物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其二,事发突然,斧头是在开庭前一个小时才去购买。律师在开庭前曾经尝试跟法官联系,而且去了法官办公室。并非律师不愿意寻求法官同意,而是客观上没能联系到法官;其三,整个斧头始终处于律师控制之下,除了作为物证当庭出示外,没有被过激或不妥当的使用,客观上没有对法庭安全造成任何危害;其四,涉事律师第一时间公开认错,承认自己的行为枯州不妥,并且向法院表达了歉意。

  • 综合这些情节,可以看出涉事律师非常的敬业,主观上没有危害法庭安全的故意,客观上也确实没有造成任何危害法庭安全的结果。在厘清整个事实经过之后,泉州律协没有顺水推舟,而是顶住压力、实事求是的做出了不予处罚的决定。现在看来,这一决定经得起事实和法律的检验。

  • 至于未经法院许可,将斧头这一管制刀具带至法庭,确实存在不妥,容易引发不安和误解。因此,出于安全和谨慎考虑,泉州中院此前的罚款处罚和司法建议并非无的放矢,也属无可厚非。

  • 为了维护律师尊严,防止个别法院借故刁难律师,最高岁败并人民法院于2023年发布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确立了律师出庭不需要进行人身安全检查的原则。该《规则》发布以来,广大律师以身作则,很少发生因为安检漏洞从而危害法庭安全的事件。在类似泉州这样的极个别事例中,只要本着互相尊重、互相理解的精神进行沟通,也是可以消除误解的。

  • 律师协会作为律师行业的自律组织,承担着惩戒不法和保障合法的双重使命。一些律协组织偏重于惩戒,失之于保障,招致不少诟病。泉州律协的决定,无论从过程还是结果看,都值得称赞,为更多的律协组织正确履职树立了榜样。

律师携带限制物品进入法庭该怎么办理

对于律师携带限制物品进入法庭的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二十条 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镇旦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旦宏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御迟扰、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律师可以带东西进去看守所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法发(2004)清数14号)第六条之规定,“(一)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二)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答宏首品的安全检查”,同时根据第八条之规定,“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一)未经法院允许的各种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二)禁止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和其它具有类似功能的器械或棍棒等管制物品;(三)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四)其它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物品”,以上相关规定已于本院安检告示牌中列明。因每日来往当事人众多,为确保每名案件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营造安全良好的诉讼氛围,法院须严格遵守相关规章绝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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