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前6个月内五种清偿有效不可撤销

东莞公司法律师2022-10-02 00:13:48

导读:债务人甘肃连城发电在破产前六个月对个别债权人进行偏颇清偿,损害了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利益,故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该笔,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的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2《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意在确认债权数额并推进破产程序的进行而非侧重于债务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及保证。下面由东莞公司法律师为您介绍破产前6个月内五种清偿有效不可撤销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破产前6个月内五种清偿有效不可撤销

东莞公司法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时间上必须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如果超出这个时间的,则破产企业管理人无权再行使撤销权。

东莞公司法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电子器件公司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破产前6个月内个别清偿未必都撤销

东莞公司法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是指债务人清偿的是已经到期的债务。

东莞公司法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五、放弃自己的债权。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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