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解读

北京公司法律师2022-09-07 17:28:54

导读: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制定《解释》就是要加强股东权利的司法救济依法保护投资者的积极性就是要妥善处理股东之间、股东与之间等利益冲突尽可能避免僵局为实现治理,未履行通知义务召集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人民法院应认定无效;虽未履行通知义务但原告股东参加了会议或者参加了投票表决原告起诉时间符合法。下面由北京公司法律师为您介绍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解读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全文及解读

北京公司法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 司法解释四明确了股东就《中华人民会更好公司法》享有的诉权,并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享有的有限诉权。二是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对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有的不正当目的作了列举,明确划定了公司拒绝权的行使边界。明确规定,公司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间协议这种方式,实质性剥夺股东的法定知情权。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行使法定知情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外,为保障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对股东聘请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查阅,作了规定。就股东可以请求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损失也作出规定,以防止从根本上损害股东知情权。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还规定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和损害救济,同时,对股东的监督权,完善了股东代表诉讼机制。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还就决议效力瑕疵诉讼制度作了明确规定。
【北京公司法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法司法解释六全文及解读

北京公司法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决议效力的规定是:对公司决议效力无效的起诉原告可以是公司董事、股东以及监事;而对于撤销公司决议的诉讼的原告只能是公司股东,而不得是公司董事以及监事。确立了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

北京公司法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三条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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